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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價值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成本價值(cost approach indication)是採用成本法測算出的估價對象價值或價格。

成本法

成本法是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20501/99bdbbd216174f479b6bda716607ed8c.jpeg估價的三種基本方法之一,其本質是以房地產的重新開發建設成本為導向求得房地產的價值或價格。

「成本法」即「成本逼近法」、「重置成本法」,在使用成本法評估中一般有重置或重建兩種評價思路,其所應用的基本原理是生產費用價值論及等量資本應獲取等量收益的投資原理。在評估學校、公園、醫院等公眾性區域房地產,以及化工廠、古建等獨特設計的房地產時,習慣採用成本法進行測算評估,其中學校、公園等房地產不產生收益也無其他市場案例可尋,在採用成本法是考慮重置成本,而古建等獨特設計房地產因其工藝、步驟繁瑣,成本體現各個環節,在採用成本法是宜採用重建成本。成本法測算通常是以下兩個環節:

第一,測算土地取得成本,系指城鎮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建設費、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相關稅費、地上物拆除費、渣土清運費、場地平整費等)以及土地取得稅費;

第二,測算開發成本,其為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以及開發過程中相關稅費。此外,房地產的測算還需包括投資利潤、銷售費用、銷售稅費、開發利潤以及管理費用(差旅費、行政辦公費等在內的費用)。

房地產的重置成本:指將現有建築物拆除並重新建造一座新建築物所需的總成本。

房地產價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銷售費用+開發利潤

估價對象

估價對象也稱為被估價房地產,當其為租賃權、地役權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房地產權利時,也稱為被估價權益。不同估價項目的估價對象範圍可能不同。

現實中的房地產估價對象豐富多彩、複雜多樣,不僅有房屋、構築物、土地,而且有已開始開發建設而尚未竣工的房地產,即在建房地產或「在建工程」;還有要求對正在開發建設或計劃開發建設而尚未出現的房地產,即未建房地產,如「期房」進行估價;也可能因民事糾紛或理賠等原因,要求對已滅失的房地產,如已被拆除或損毀的房屋進行估價。估價對象還可能不是純粹的房地產,而含有房地產以外的、作為房地產的一中附屬財產的價值,如為某個可供直接經營使用的旅館、商店、餐館、汽車加油站、高爾夫球場等的交易提供價值參考依據的估價,其評估價值除了包含該旅館、商店、餐館、汽車加油站、高爾夫球場等的建築物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的價值,通常還包含房地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如家具、電器、貨架、機器設備等的價值,甚至包含特許經營權、商譽、客戶基礎、員工隊伍、債權債務等的價值,即以房地產為主的整體資產價值評估或稱為企業價值評估。此外,估價對象還可能是房地產的某個局部,如某幢房屋中的某個樓層,某幢住宅樓中的某套住房;可能是房地產的現在狀況與過去狀況的差異部分,如在預售商品房的情況下購買人提前裝飾裝修的部分,在房屋租賃的情況下承租人裝飾裝修的部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