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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脫逃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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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脫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參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着保衛祖國的神聖使命。我國《憲法》第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等。《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內務條令》第12條規定,軍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戰鬥,不怕犧牲」。軍人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不僅直接造成了部隊減員,嚴重擾亂軍人參戰秩序,而且動搖軍心,渙散鬥志,削弱部隊戰鬥力,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將對作戰造成多方面的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臨陣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臨陣是指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另一種情況是指部隊雖然尚未進入戰鬥,但已受領戰鬥任務,正待命出擊的場合下。臨陣的地區範圍既包括陸地戰區,也包括海上、空中戰區。軍人只有在戰鬥中或待命出擊情況下逃離部隊,才存在臨陣脫逃問題;如果在平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需追究刑事責任[2] 的,則應按本章第435條規定的逃離部隊罪處理。

擅自逃離戰鬥崗位,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得到指揮人員的命令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作戰崗位的。無論行為人是完全離開部隊或只是躲避在無危險之處,無論行為人是永遠逃避兵役或只是臨時逃避戰鬥,無論行為人在戰鬥崗位外逗留多長時間,均不影響本罪客觀方面的成立。

臨陣脫逃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形式的臨陣脫逃,是指行為人採取積極的方式實施逃避參加作戰的行為,如正在與敵人作戰時擅自撤出戰鬥,遇到敵人的攻擊時逃離陣地等。不作為形式的臨陣脫逃是指行為人採取消極的方式實施逃避參加作戰的行為,如有意不隨部隊進入陣地,在執行作戰任務時有意掉隊等。不論臨陣脫逃的具體表現形式如何,最終都是逃避參加作戰,這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本質特徵。臨陣脫逃只是行為人為了逃避參加作戰而離開崗位,通常並沒有徹底地逃離部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規定的所有人員。從司法實踐看,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軍官,既有戰鬥人員又有非戰鬥人員,既有單獨一人實施的,又有糾集數人甚至率領建制部隊共同實施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逃避參加戰鬥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臨陣脫逃的動機,較多的是貪生怕死、畏懼戰鬥,也有的是不顧大局保存實力。行為人只要不是出於積極的戰術目的,如在攻防作戰中有組織地退卻,誘敵深入,或者在追遇戰中為完成其他任務不與敵人戀戰,而有意迴避作戰等,都應認定有臨陣脫逃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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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