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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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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面積是檢查投資效果和考核實物形象以及建築企業生產成果的重要指標之一。房屋建築面積為各層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室面積的總和。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單層房屋和多層房屋的底層,按房屋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多層的二層及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地下室按其上口外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應按國家頒發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辦理。在房屋建築面積的統計指標中,主要有開工面積、施工面積、竣工面積和房屋建築竣工率。開工面積是指報告期內新開工單位工程的房屋建築面積;施工面積是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築面積;竣工面積是指在報告期內房屋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使用要求,經驗收鑑定合格的建築面積。它是反映建築企業生產成果的重要指標,又是檢查企業竣工面積計劃的依據;房屋建築竣工率是指報告期內房屋竣工面積占同期房屋建築施工面積的比率(%),說明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施工工程的竣工程度,主要用來反映建築施工管理水平以及建設投資的效果。

基本內容

中文名:房屋建築面積

包括: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指:外圍水平面積

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一般規定

1.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 、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4.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00m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5.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6.房屋結構(如牆、柱)占用的面積,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積,但不包括天井、牆外陽台、客觀存在外樓梯等占用的面積。

全部建築面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6.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房屋屋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8.原始設計斜面結構屋頂下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接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地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3.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4.玻璃幕牆、金屬幕牆以及其他材料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既有主牆體又有幕牆時,以主牆體為準計算建築面積。其牆厚亦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15.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於柱外圍水平面積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7.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體育館(場)看台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8.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

19.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一半建築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圍護結構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不計算面積

1.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屬部位。

2.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牆體的玻璃幕、金屬幕及其他材料幕牆。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頂層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層房屋的上蓋時,挑台整體不計算建築面積。

6.房屋的平台、花台、曬台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等。

7.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8.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都不計算建築面積。

9.屋面上有柱有蓋但無圍護結構的一些觀景建築設施。

10.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的建築。

11.廣場式室外樓梯。

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13.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基本原則

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

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

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

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

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