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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簿
圖片來自優酷

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簿 [1] 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製作和管理的,用於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登記簿可以採用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

  • 用 處: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附件: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

【房屋編號】 記載房屋登記機構編制的房屋代號。每一個房屋登記基本單元應當有唯一的房屋編號。房屋合併或分割的,應當重新編號,不得沿用原有編號。

【房屋坐落】記載房屋的具體地理位置,具體指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室)號等。

【所在建築物總層數】記載房屋所在建築物的總自然層數。有地下層或半地下層的,計入總層數,但應加以註明。

【建築面積】記載按照《房產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測量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註明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築面積。

建築物為多個所有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建築物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即為建築面積。

【規劃用途】記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及其所附圖件上確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結構】分為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等六類。

【土地權屬性質】記載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分別為「國有」或「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記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包括劃撥、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記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類型,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地號】記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記的宗地地號。

【土地證號】記載依法向土地使用權人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的證號。

【土地使用年限】記載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土地使用年限;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不填;集體土地使用權填寫《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產平面圖】是指按照《房產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於房屋權屬證書附圖的房屋分戶圖等。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記載身份證明上的法定名稱;房屋所有權為自然人的,記載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的身份證明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和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身份證明號碼】記載身份證明上記載的號碼。

【戶籍所在地】記載房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時,其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一般填寫身份證明的填發機關。

【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記欄中註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

【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記載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包括自建、買賣、互換、贈與、以房屋出資入股、分割或合併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或合併、繼承、遺贈、因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徵收等。

【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記載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證號。

【補換證情況】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因遺失、滅失、破損等原因補發或換證的,在房屋權屬證書號後或附記欄中註明。

【房屋性質】分別記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建設,對購買、租賃對象以及轉讓有限制的房屋;其他類型房屋不填此項。

【抵押權人】記載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

【抵押人】記載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債務人】記載主債權合同中的債務人。

【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記載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

【擔保範圍】記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可以是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抵押合同未約定的,記載未約定的事實。

【債務履行期限】記載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記載登記機構向當事人頒發的房屋他項權利證書的證號。

【最高額抵押權人】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記載的抵押權人。

【最高債權額】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金額。

【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的期間。

【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因《物權法》第206條規定的情形導致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時,記載債權確定的原因及事實,同時註明所確定的債權金額。

【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記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通常為在建工程的貸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記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為對在建工程享有財產權的權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記載登記機構向當事人頒發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的證號。

【地役權人】記載地役權合同中的地役權人,一般為需役地權利人。

【地役權設立情況】需役地登記簿記載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權人、地役權主要內容(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記簿記載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權人、地役權主要內容(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權合同的,本欄可以略寫。

【地役權利用期限】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利用期限。

【預告登記權利人】記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購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

【預告登記義務人】記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預告登記證明號】記載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預告登記證明的證號。

【異議登記申請人】記載申請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

【異議事項】記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具體內容。

【查封機關】記載依法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實施財產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國家機關,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

【查封文件及文號】記載查封機關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號。

【查封時間】記載查封事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查封期限】記載查封文件上記載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結束日期。查封文件記載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與查封時間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記載查封機關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號。

【解除查封時間】記載查封機關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機關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達登記機構的日期。

【登記時間】記載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上的時間。

【登記最終審核人員】記載登記機構做出最終審核決定的人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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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