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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

按察司是古代官職名,為中國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央政府機構之一,隸屬於都察院。

入關後承繼明制,設為省級地方政府機關,職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點錄及複審各省囚犯、勘驗供辭與訴狀等司法行政。

香港英治時期法官也譯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當於現在的首席法官。見香港司法機構、香港首席按察司。

官名,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後改肅政廉訪司)、明朝(改稱提刑按察使司)、清朝( 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設立在省一級的司法機構,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1]

同時也是中央 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

按察司為中國清朝中央政府機構之一,隸屬於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1636年,皇太極即位後,清政府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而按察司為該機關糾察中國十五道廿省而所派駐的分支機構。

提刑按察使司的簡稱。明、清時一省的司法和檢察機關 。

香港英治時期的法官也譯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當於現在的首席法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