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捉雙
奸:通姦。捉拿姦情必須同時抓住姦夫淫婦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第17卷:「況且『捉姦捉雙』,我和你又無實跡憑據,隨他說長道短。」
作賓語、定語;指做事必須要有證據[1]
清·褚人獲《隋唐演義》第64回:「捉姦捉雙,捉賊捉贓,這樣事體必要親身看見,無所推敲,方可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