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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權: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控告權申訴權與檢舉權的區別

控告權指公民對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控告,要求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和制裁的權利。 檢舉權指公民對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要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二者的區別:控告人是受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侵害的公民;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關係。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控告權和檢舉權不但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力,還是公民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手段。 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申訴權有訴訟的申訴權與非訴訟的申訴權兩種。訴訟的申訴權指刑事、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司法機關的決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申訴一般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口頭申訴,也可以書面申訴。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根據之一,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再審決定以前,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非訴訟的申訴權指國家工作人員和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到的紀律處分不服時,可以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在選舉人民代表時,公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請重新審查的申訴。中國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申訴權。對於公民的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要追究法律責任。[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