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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課稅是個名詞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推定課稅是世界各國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廣泛運用的一種徵稅方法,它或是作為某一稅種具體課徵制度的組成部分,或是作為獨立的稅種而存在。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也採用推定課稅方法,但稅收理論界對這種方法所作的研究還不多,對實踐中按推定的方法進行課稅所遇到的一些問題無法作出很好的解釋,所以對推定課稅作一些探討還是很有必要的。

推定課稅的涵義

所謂推定課稅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不能根據稅法的明文規定準確地確定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為了防止稅款的流失和保證稅收執法的公平與公正,按照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推定或核定納稅人的稅基和應納稅額的一種徵稅方法。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幾層含義:

其一,推定課稅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只有在稅務機關不能根據稅法的明文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或納稅人自己確認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換言之,推定課稅只有在確定課稅無法正常運轉的條件下才適用。

其二,推定課稅與依法治稅並行不悖。課稅雖然是「推定」的,但並不是沒有原則、可以隨心所欲任意推定的。相反,推定課稅必須依法進行。也就是說,推定課稅與依法課稅不是對立的、矛盾的,它仍然屬於依法徵稅。說其依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徵稅是有法律依據的;二是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推定,如有某一方面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就是不法推定,當屬無效。

其三,推定課稅只適用於對納稅人計稅依據即稅基的推定以及對應納稅額的核定,不適用於課稅對象、稅率等其他課稅要素。對什麼要徵稅、該按怎樣的稅率徵稅都由法律規定,稅務行政機關無自由的裁量權。

其四,推定課稅是為了防止稅款流失與保證稅收執法的公平與公正。這正是稅務機關推行推定課稅的最根本目的。

推定課稅的基本邏輯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關係,因此,理論上政府應當按照人民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來徵稅。但實際上人民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中,往往只能把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作為衡量指標來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於推定課稅範疇。但這樣的理解過於寬泛,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 顯然,對推定課稅還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

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徵於一定的稅基,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是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納稅資料予以準確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而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確定。推定課稅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即稅務機關在因某種原因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誌,運用一定的方法推測、估算出納稅人的稅基並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確定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於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

推定課稅方法的應用

由於技術方面的原因以及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限制,稅務機關不可能記錄納稅人的每一項經濟活動或者逐項去核實納稅人的會計記錄,因此稅務機關的準確課稅在相當大程度上有賴於納稅人提供比較完整和準確的稅務資料,否則就無法做到準確課稅而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可見,運用推定課稅方法的基本前提條件是納稅人不提供納稅資料或提供的納稅資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確認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及其相應的應稅義務。納稅人不提供納稅資料或提供的納稅資料不完整準確既可能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也可能出於納稅人主觀方面的原因。有些納稅人,如個體經營者,由於經營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生產經營賬簿記錄,對他們的課稅只能採用推定課稅的方法: 即使是那些賬證健全,且照章納稅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如火災、失竊等,無法提供完整的賬簿記錄,對他們的課徵也只能採用推定課稅的方法;還有些納稅人可能基於偷稅、逃稅或者避稅的動機而故意偽造、變更或隱藏其會計賬簿記錄,向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納稅信息, 以圖獲得額外的稅收利益,對於這種情況,稅務機關也只有採用推定課稅才能有效減少逃避稅現象的發生。

推定課稅雖然只是對納稅人應稅稅基和納稅義務的一種推定,但也並不是說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任意行為。實際上,推定課稅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和方法,以求推定出來的稅基和納稅義務儘可能地接近於實際市場水平。如對有避稅企圖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市場標準、比照市場標準、組成市場標準或者成本標準,並相應地選擇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利法等方法,對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進行推定確認。當然,推定課稅的標準和方法的運用並不是可以隨意的,而是應根據稅務機關可以獲得相關信息的豐裕程度,按照先後順序選用。在上例中,市場標準和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最基本的標準和方法,只有在條件不許可的情況下,才可考慮作為市場標準延伸的其它標準和方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