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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見票即付的匯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只有提示付款,才能確定匯票的付款日期。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有提示人和被提示人。

提示付款的提示人應該是合法持票人。在無背書轉讓情況下,合法持票人是匯票上所載收款人。在有背書轉讓情況下,合法持票人是最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且須為能夠依背書連續而證明自己為合法權利人的被背書人。對既非票據上所載收款人,亦非被背書入,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是實質上的合法權利人也可作為提示人進行有效提示。提示人也可以不親自進行提示,委託代理人也可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是票據上所載的付款人或承兌人,也可以是票據上所記載的代理付款人。

提示付款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提示付款被拒絕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