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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領域術語
現代支付體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等要素組成。
- 中文名:支付體系
- 組 成: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
- 開始時間:2000年
支付工具
近年來,隨着票據、匯兌、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大量使用,現金的使用相對量呈下降趨勢。現金(M0)占狹義貨幣(M1)的比重的變化反映了這一發展趨勢。
從2000年到2004年,日本從27.3%降為21.8%,瑞典從13.1%降為11.6%,瑞士從18.6%降為15.3%,英國從5.1%降為4.7%。 同時,在非現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紙基支付工具的相對比重下降,而銀行卡、匯兌等電子支付工具的相對比重呈上升趨勢。
在新西蘭、瑞典和瑞士,已經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時、法國、德國、新加坡和英國,支票交易在非現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經不足5%;即使是原來大量使用支票的國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國,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現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
同時,原來票據使用比重較高的國家也通過引入票據影像和票據截留等技術來實現「無紙化」處理。例如,在法國,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現代化進程的最後一步,已經全部實現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創新不斷湧現。例如,ATM和POS等終端正在擴展其功能以提供更為廣泛的服務;因特網和移動設備(例如手機)成為新的支付渠道;出現了個人在線支付、電子票據提示和支付、電子貨幣等許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
同時,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銀行行內系統與企業等客戶的內部管理系統逐步整合,以實現支付交易的「直通處理」和自助化。
例如,在芬蘭,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過網絡自動處理其支付業務,大約有90%的銀行業務都是通過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網)實現的
支付系統
一是支付系統的結算安排更加安全,風險控制和防範機制更加合理。傳統的大額支付系統一般採用兩種設計框架,即實時全額結算系統(RTGS)和延遲淨額結算系統(DNS)。RTGS具有結算風險小但對參與者流動性要求高的特點,相反,DNS能夠節約參與者流動性但結算風險較高。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DNS是大額支付系統的主要形式。隨着人們風險意識的增強,RTGS在20世紀90年代得到迅速發展,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國家大額支付系統的主要形式。
RTGS的引入和推廣,極大地提高了各國大額支付系統抗風險的能力。同時,各國通過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額、參與者標準、抵押、保證金、違約分攤機制等措施,進一步降低了小額支付系統的風險。此外,各國更加重視支付系統災難備份機制建設,努力降低支付系統和參與者內部系統的運行風險,以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風險和提高效率之間的權衡,不斷提高支付系統的效率。(1)革新取得連續日間最終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連續日間最終性的重要方法,但由於其要求即時流動性,RTGS對參與者流動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國家通過制度創新,既節約了流動性,又保證了連續日間最終性(或幾乎連續)。
例如,美國的 CHIPS能夠識別並結算在雙邊或多邊基礎上進行抵消的群組支付。
(2)引入新的排隊釋放方法。例如,排隊支付在連續基礎上進行雙邊或多邊抵消,從而在確保在支付全額結算的同時降低結算所需的流動性。
(3)中央銀行提供日間流動性。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風險,CPSS成員國的所有中央銀行均向合格機構提供日間信貸。
三是注意支付系統與相關系統之間的協調,為參與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1)在同一技術平台上採用兩種或多種「結算機制」,以供參與者選擇。例如,德國的 PRTG為參與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兩種流程。這兩種結算流程的風險和成本狀況不同,參與者可以在權衡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進行選擇。
(2)優化支付系統的賬戶結構,為參與者提供更及時的信息服務,設計更為靈活的流動性調度機制。
(3)注意支付系統與證券結算系統和金融機構內部系統之間的協調,進一步增強各系統之間的兼容性、關聯性和應變性。
支付服務組織
傳統上,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是最為主要的支付服務組織。近年來,一些非銀行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開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一些國家,一些大型的證券公司、投資基金和保險公司成為支付服務的重要提供者,這些公司為其客戶或其自身進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此外,除自動清算所外,出現了其他一些專業的支付服務提供商,例如,專門的匯款公司(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西聯和MoneyGram),電子貨幣公司 (提供智能卡服務的Mondex公司)和銀行卡組織,等等。新興支付服務提供者的出現,增加了支付服務市場的多樣性和競爭性。 由於技術進步,追求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以及金融結構的調整,支付服務市場的集中化趨勢得到加強。
銀行之間的併購直接減少了支付服務組織的數量,提高了市場的集中程度。在電子銀行和電子商務領域,許多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建立戰略聯盟或合資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間的聯盟),這也提高了市場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國家,通過將多個支付系統(例如自動清算所)進行整合,也導致了支付系統經營者的集中。支付服務市場的集中對市場的結構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響。[1]
支付體系監管
支付體系監管是指為提高支付體系的安全與效率,特別是為減少系統性風險而進行的公共政策行為。近年來,發達國家支付體系監管呈現出如下趨勢。 一是監管目標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為各國中央銀行支付體系監管的核心目標。實務中,優先選擇哪個目標依據對整個體系及其薄弱環節的評估,但中央銀行始終把應對潛在的系統性風險放在優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錢、保護消費者、避免競爭缺失等也成為部分中央銀行支付體系監管的目標。 二是監管標準日益完善,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或參考國際通用的監管標準。
在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券業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和有關中央銀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體系監管的國際標準日益完善。支付體系監管的國際標準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證券結算系統建議》和《中央對手(CCP)建議》。這些標準來自許多國家的經驗,構成發達國家支付體系監管的共同基礎或重要參考。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運用這些標準來監管本國的支付體系。 三是監管範圍在不斷拓寬。一個重要體現就是部分國家開始將大型代理銀行 (為其他銀行提供支付服務的商業銀行)納入監管範圍。這是由於,隨着銀行之間的合併,支付流將集中於少數幾家代理銀行,而這有可能會造成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運行風險集中於少數幾家銀行並引發系統性風險。
視頻
傳統支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