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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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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名詞術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徵稅國對跨國納稅人在共同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的權力。它是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它以作為徵稅對象的非居民所得是來源於徵稅國領土作為連接因素。這種根據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從源徵稅。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

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條件是,作為徵稅對象的納稅人的所得與徵稅國之間存在着經濟上的源泉關係。所以,關於所得來源地識別認定,就成為各國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重要內容。通常,在所得稅法上,納稅人的各項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劃分為四類: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收益。各國所得稅立法和實踐,對不同種類、性質的所得的來源地採用的判定標準和原則並不完全一致。以下分別闡述各國稅法對各類所得的來源地識別通常採用的認定標準。

(一)營業所得來源地的確認標準

營業所得,在各國稅法和國際稅收條約中經常是指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業、建築工程承包業、農林畜牧漁業、水利業、商業、服務貿易涉及的金融保險等行業的經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在國際稅法中,對非居民納稅人的跨國營業所得的徵稅,目前各國通常採用常用機構原則、獨立企業原則、實際聯繫原則和引力原則等四種原則,以防止國際雙重徵稅,並準確確認營業所得來源地。

1.常設機構原則。它是指僅對非居民納稅人設在徵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來源於徵稅國境內的營業所得徵稅。常設機構指外國法人在收入來源國境內設立的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2.獨立企業原則。它是指將非居民公司的常設機構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將按獨立企業進行盈虧計算取得的一切利潤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使收入來源國能夠從源徵稅。

3.實際聯繫原則。它是指來源地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的設在本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徵稅,即與常設機構本身的經濟活動有關的營業利潤以及其在來源國的投資利潤、貸款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可以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進行徵稅。

4.引力原則。它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來源國雖設有常設機構,但未經過常設機構所進行的貨物銷售或其他經營活動,如果這類活動與其常設機構所進行的貨物銷售或其它經營活動是相同的或者是同類的,即使沒能經過常設機構,其所獲得的營業所得也應歸屬於常設機構,由收入來源國從源徵稅。

(二)勞務所得來源的確定標準

勞務所得,又分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勞務所得,前者指自由職業者從事專業性勞務取得的所得。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有三種方式:第一,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第二,停留期間所在地;第三,所得支付地。後者指雇員或職員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報酬,確定非獨立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有兩種方式:第一,停留期間所在地;第二,所得支付所在地。

(三)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標準

投資所得,主要包括納稅人從事各種間接性投資活動而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收益,這類投資收益都具有權利所得的性質。各國確認這類投資所得來源地,主要採用兩個原則:一是投資權利發生地原則,即以這類權利的提供人居住地為投資所得的來源地。二是投資權利使用地原則,即以權利或資產的使用或實際負擔投資所得的債務人居住地為所得來源地。

(四)財產收益來源地的確定標準

財產收益,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因轉讓其財產的所有權取得的所得,即轉讓有關財產取得的收入扣除財產的購置成本和有關的轉讓費用後的餘額。對轉讓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的認定,各國稅法都以不動產地為所得來源地。但在轉讓不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上,各國主張標準不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