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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國共設立了鐵路建設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等31項政府性基金,對促進相關領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等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財政部每年都向社會公布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審查和監督。

政府性基金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

1.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內涵

一是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各項目收入是指按照各自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徵收,依法繳入國庫的收入。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並優先用於償還相應的專項債務;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轉移性收入。包括上級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是指從上級政府收到的政府性基金各項目安排的轉移性資金。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因特殊結算事項從下級政府收到的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編制

基金收入預算要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和政策調整情況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為統籌安排年度支出打好基礎。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是基於以前年度基金收入執行數基礎上,綜合考慮經濟形勢變化、政策變動等因素,遵循積極穩妥、留有餘地的原則進行安排。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

1.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內涵

一是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除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全部為項目支出,不得安排基本支出。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必須符合各項基金規定的專門用途、支持特定事業發展。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項目支出應進行充分論證,保證項目可執行。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項目庫,做好具體支出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項目支出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要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相銜接。對政府性基金預算項目支出結轉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安排使用。

二是轉移性支出。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因特殊結算事項需要支付給上級政府的政府性基金資金。對下級的轉移支付是指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按規定安排給下級政府的轉移性資金。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為專項轉移支付,按規定要提前將下年度預算預計數下達下級政府,提高下級政府預算編制完整性。調出資金是指按規定從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資金。

2.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編制

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進行安排。基金上年結轉資和當年預算收入全部安排當年支出,原則上不安排結轉下年資金。

二是按照「專款專用」原則安排。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各項基金之間不予調劑。

三是突出重點,不與其他預算交叉重複。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保障對應領域的重點項目,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支出方向與一般公共預算各有側重,安排不得交叉重複。

管理流程及規則

1.各級應當將在上級下達的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籌措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等編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地方政府專項債務收支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實現項目收支平衡。其中,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結餘應結轉以後年度繼續使用,用於調節年度專項債務收支平衡。

2.政府性基金預算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編制,收入按收入分類編制到底級科目;支出按支出功能分類編制到項級科目,按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編制到款級科目。

3.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上年度基金收入徵收情況,結合本年收入項目、標準等因素變化情況,科學預測編制。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融資平衡方案合理預計專項債券對應項目收入規模,並編入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

4.下級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轉移支付收入預算時,應按上級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列。

5.地方政府專項債務收入應當在中央下達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需要編列,包括增加舉借的專項債務收入和償還本金的專項債務收入,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其中,新增專項債務收入應在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編列,再融資專項債券收入應在專項債務再融資發行規模上限內編列。

6.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應當在上級下達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需要編列,與上級編列的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原則上保持一致,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其中,新增專項債務轉貸收入應在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編列,再融資專項債券轉貸收入應在專項債務再融資發行規模上限內編列。

7.下級上解收入,財政部門根據政策文件、上年度上解收入等測算編列。同時,上級應將分地區上解數告知下級。

8.調入資金按照從其他預算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資金數額編列。

9.上年結轉收入,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執行情況等合理預計編列。待年度結束以後,根據對執行的審核結果,財政部門相應調整上年結轉收入。

10.政府預算項目原則上和部門預算項目、轉移支付項目保持銜接,暫無法分解或明確到具體用途的,編入財政待分配項目,執行中細化分解到具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地區。

11.政府性基金要優先保障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年度還本付息資金未落實的地區,要減少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

12.增加舉借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安排的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本級支出應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明確到項目庫中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具體項目,根據支出用途列入相關預算科目,並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

13.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利息和發行費用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安排,不得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政府專項債務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並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統籌安排,在政府性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

14.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根據下達下級的債務限額和下級的需求編列,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

15.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本級收入的30%部分(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結轉資金除外),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安排的預算除外),應當作為結餘資金,可以調出到一般公共預算,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6.政府性基金調出資金數等於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政府性基金調入資金數。

17.上解上級支出。對於上級已明確的上解支出政策及金額,下級必須如實編列;對於上級已明確上解支出政策,但未明確金額的,下級在編制預算前,應與上級充分溝通,按照上級告知的上解數編列。

18.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規模、政府性基金財力、調入專項收入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

19.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本級支出預算通過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和本級部門預算財政待分配項目支出生成。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轉移支付支出預算通過分解到項目的轉移支付預算支出和轉移支付預算待分配項目支出生成。

政府性基金與行政性收費的區別

政府性基金與一般行政性收費都是政府為提供特定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一種手段。兩者區別如下:

1、收取方式不同

政府性基金一般不與被徵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係;而行政性收費與提供具體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相聯繫。

2、收取特性不同

政府性基金屬於非補償性的,是政府憑藉行政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徵收,與具有特定目的的稅收性質相同,是比較典型的「准稅收」;而行政性收費除專項收費外,一般具有補償性特點。

3、收取來源不同

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渠道和形式較多,包括以稅收、價格為載體徵收,以及按銷售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費收入一般只能來源於被管理或服務對象。

4、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式不同

政府性基金徵收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具有專門用途,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數額一般較小,用於相關管理或服務中的開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