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體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教會體制又稱「教階體制」。天主教和東正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管理的體系與制度。形成於公元8—11世紀,在13世紀最為興盛。將教會內部劃分為享有不同權利的等級,形成森嚴的教階結構。西部教會自教皇體制進一步發展後,教皇為教會的最高統治者,對教會及全體成員有最高及完全管轄權,並且是教會法院的最高審級。教皇下面又依次設立有樞機主教、宗主教、首席主教、總主教和一般主教。
主教下面是主持教堂的「彌撒」及其他聖禮和進行傳教活動的神父以及協助神父工作的助祭,此外還有終身為教會服^的下級教職人員修士和修女等。東正教會內也同樣設有各種不同等級結構,有牧首、都主教、大主教、大司祭、司祭、輔祭、修士等,都是按等級享有不同權利的神職人員。
教堂歷史
主教是基督宗教的高級聖職人員職稱,為天主教[1]、東正教與聖公會採用,詞源自希臘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觀察者),意為監督(overseer)。依據初期教會的傳統,祝聖主教[2]代表授予聖職聖事的圓滿性。主教即是借着聖靈/聖神被祝聖為教會中的牧人及管理者,也是教義的導師及聖職敬禮的司祭。在一般基督宗教主流教會,指耶穌基督派遣使徒/宗徒繼續實行祂的使命,到了第一世紀末至第二世紀初就形成了主教的制度。
學生年齡介於30歲-60歲之間,來自不同背景,各行各業,如:法律、商業、醫藥、金融、銷售、軍隊、社會工作、教育及其他行業。學院課程還對全職神職人員代表開放。
參考文獻
- ↑ 天主教,中國政府網,2017-10-23
- ↑ 中國天主教負責人就祝聖主教發表談話,光明網,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