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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斯兒童法院

新南威爾士兒童法院(Children's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是根據《1987年新南威爾士兒童法院令》 所設立,是一個包含在澳大利亞法院分級體制範疇內的法院。《1987年新南威爾士兒童法院令》用於處理由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兒童構成的刑事犯罪,以及那些與兒童的保護和監護相關的訴訟。該法院於1988年1月18日正式行使其職能。

目錄

組成

兒童法院由新南威爾士地方法院|Local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首席大法官所任命的新州地方法院推事組成,而被任命的這些律師則通稱為兒童法官。首席大法官也可以與新南威爾士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 of New South Wales同時將一名兒童律師任命為兒童法院院長,亦即是作為首席大法官實質上的代理人。兒童法院院長有權管理法院,安排開庭以及召開兒童律師會議。兒童法院院長也會常常與社區團體和社會機構在一些牽涉到兒童以及該法院的問題上交換意見。

司法權限

該法庭根據《1987年兒童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其刑事司法權,同時也根據《1998年兒童與未成年人監護與保護法》來行使其監護司法權。直到在1998年被廢止前,《1987年兒童監護與保護法》( Children (Care and Protection) Act 1987 )一直都包含在法院司法範疇內。

歷史

在過去,新南威爾士州的殖民地對違法青少年的處理方式反映了其繼承自英國的刑法體制。當時的澳大利亞法律深受英國社會標準的影響,而造成的結果,就是犯罪的兒童受到和成年犯罪者一樣的對待:被處以與成年犯罪者同等嚴厲的處罰。對此,新南威爾士州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ssion of New South Wales曾引用了一個英國法官的例子:這名法官在把一名10歲的男孩判處死刑後,描述這名男孩為「一名適用死刑的對象」。該委員會同時還指出在1815年的一天,英格蘭有5名年齡在8歲到12歲之間的兒童因輕度盜竊罪被處以絞刑。

第一個兒童法院根據《1905年兒童和青少年過失違法令》設立。新南威爾士州司法委員會曾表示這一兒童法院是基於國家親權[1] 的精神原則上設立的,並且作為一個司法機構由英國的一些相對高級的法院行使其職能,而其結果即是成為了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法院的設立考慮到了當時隨處可見的貧困以及兒童行為過失的情況,這使得法院不得不扮演兒童的父母,保護者和終極處罰者這些角色。

現今的兒童法院則是根據《1987年新南威爾士兒童法院令》所設立的,同時具備初級法院以及實質上的法院記錄職能|Court of record。該法院於1988年1月18日落成。

參考文獻

  1. 國家親權,ndltd.ncl.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