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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論個人主義

 

 

 

方法論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又稱個人主義方法論,是一種哲學的研究方法,將社會的發展看作是許多個人的聚集(整體上是個人主義的一種形式),以此解讀和研究許多學科。在最極端的形式上,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認為「整體」只不過是「許多個體加起來的總合」(原子論)。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也被稱為「化約主義」(reductionism)的一種形式,因為它的解釋方式是將一個大的實體化約為許許多多的小實體。值得注意的是,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並不一定代表政治上的個人主義,儘管許多使用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的學者,如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卡爾·波普爾也都是政治個人主義的支持者。

研究方法簡介

方法論個體主義的著名批評者金凱(Harold Kincaid)說:「方法論個體主義在經濟學和其它社會科學中被廣泛接受,但這一學說本身卻很少被清楚地表述,事實上許多不同的思想都落在個體主義的名目之下」。對方法論個體主義很有研究的霍利斯(M. Hollis)也說:「我不認為個體主義是一個簡單或明晰的題目。我以為,廣義地說,一個個體主義者是把分析的優先性賦予單個代理(或他們的狀態)的人。這種優先性可以是本體論的,認識論的或形而上的,也可以是倫理的,政治的或社會的。」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詮釋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作為經濟學分析模式的方法論個體主義,作為社會科學分析模式的方法論個體主義,以及作為分析模式與價值辯護相結合的方法論個體主義。透過這三種詮釋,我們可以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合理性問題乃至一般方法論的合理性給出一種特定的理解

經濟學分析

方法論個體主義,國內由英文詞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翻譯而來。

關於這一術語的來源,馬克·布勞格指出:「看起來早在1908年熊彼特就發明了『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表達,他還是第一個把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和『政治上的個人主義』區分開來的人,前者描述的是經濟分析的模式,這種分析總是從個人的行為開始,而後者表達的是政治的綱領,在這種綱領中對個人自由的保留成為檢驗政府活動的試金石。」布勞格的這一說明以馬克盧普的論述為根據,後者曾引證說:「熊彼特是進行這種區分的第一個人,或者至少創造了這樣一個必要的詞來表達這種區分,因為他說過,是他提出了『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名字」。

熊彼特在《經濟分析史》中,通過『政治上的個人主義』、『社會學上的個人主義』和『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對比分析闡明了方法論個體主義是一種經濟學的分析模式:

所謂『政治上的個人主義』,我們是指經濟政策問題上的自由放任態度。這種態度在德國被謔稱為『斯密主義』或『曼徹斯特主義』。無論哪個經濟學家,只要他根據有關單個家庭和企業行為的假設來建立其理論結構,就會被懷疑在頌揚他所描述的個人私利相互自由作用的結果。

所謂『社會學上的個人主義』,是指十七和十八世紀廣泛流行的觀點,認為自我控制的個人構成社會科學的基本單位;認為所有社會現象都可分解成為個人的決定和行動,而對個人的決定和行動不必也不可能用超個人的因素作進一步的分析。這種觀點就其隱含有一種社會過程的理論而言,當然是站不住腳的。但並不能因此而認為,為了特殊的研究目的,也不允許從個人特定的行為着手研究,而非得研究影響這種行為的因素不可。我們可以分析家庭主婦在市場上的行為,而不研究影響這種行為的因素。由於不同社會學科的分工的不同,人們會自然而然地這樣去做,而不一定含有任何關於『社會』和『個人』的理論。由此我們便談到了『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那麼,這個概念是怎樣應用於那個時代的一般經濟學的實際過程的呢? 可以證明,在主要使他們感興趣的問題的範圍內,也就是在有關經濟機制的邏輯性的問題的範圍內,那個時期的理論家所採用的方法,可以作為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來加以辯護,而且他們的研究成果,就其本身而言,實質上並沒有受到這種方法所固有的限制的損害。

熊彼特這段話表明了以下三層意思:

第一,方法論個體主義不同於政治上的個體主義;

第二,方法論個體主義不同於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即社會科學意義上的個體主義;

第三,方法論個體主義是經濟學家用於解決經濟問題的一種合理方法。

熊彼特對方法論個體主義和政治上的個體主義的區分,受到一些經濟學家的讚許。他們認為這兩者常常被混淆起來,而實際上「前者是從諸如自由對於人類進步和公共福利的貢獻比其它任何東西都多的前提出發,得出一系列實用的斷言;後者不做這類事情,不斷言什麼,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前提。它僅僅意味着在一定的經濟過程的描述中,一個人最好從個體的行為開始」。(Das Wesen, P.90, 1908)馬克盧普認為,由於熊彼特對這一概念的區分,「經濟學理論可以運用堅固的個體主義的或『原子主義的』的方法,而不需要使自己承擔自由放任這樣的政治綱領的負擔」。

熊彼特把方法論個體主義與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區分開來,是他為保持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合理性而設置的第二道防線。他認為,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內含社會與個人的一般關係,但它又主張只從個體出發去研究社會問題,因而是站不住的。與它不同,方法論個體主義不涉及社會與個體的一般關係,它在特殊的研究目的之下限於特定的學科,屬於特定範圍內的抽象,因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熊彼特所說的這種分析模式是現代西方主流經濟學形成時所用的方法。當時,邊際主義者用這種方法構造了比較完整的微觀經濟理論。熊彼特對此作了高度評價,認為是一場革命。關於這場革命的方法論特徵,門格爾作了如下的概括:經濟分析最重要的前提是追求個體利益的動機,必須從這樣的一般前提出發進行演繹推理,從而說明價格是如何形成的。熊彼特同意這樣的概括,認為「1900年前後雖然尚未出現統一的經濟科學,但已存在一種理論上的分析工具,其基本特徵在各處是相同的」。基於這一點,可以認為「傑文斯、門格爾和瓦爾拉所傳授的,實質上是相同的學說」。

熊彼特通過分析新古典經濟學的內容進一步說明該方法的特點,其基本要點是:

1、對個體的描述是分析的出發點:「經濟學家所研究的是過正常商業生活的人」,他的行動會使滿足或利潤最大化;人們「不同的需求給貨物(Goods)這個概念下了定義,並可以按一確定的(主觀)重要性的次序予以排列」;「隨着我們所獲得的每種貨物的數量不斷增加,我們對每增加一『單位』的欲望的強度則不斷下降,直到達到零點」。

2、從上述描述推出下述定理:「為了從任何一能滿足不同欲望的貨物(包括勞動或金錢)中獲得最大的滿足,一個人(或家庭)必須這樣分配該貨物,即使其在每一用途上的邊際效用相等」。進而推出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交換價值只不過是一通用變換係數的特殊形式,經濟現象的全部邏輯即從這個係數導出」。成本、生產、分配理論是「將邊際效用原理的應用範圍延伸到生產與『分配』的整個領域。」一般均衡理論是瓦爾拉通過邊際效用達到的新水平,邊際效用原理只是它的特殊形式。

如果上述表述還有難解之處,那麼當代微觀經濟學的分析就更加簡潔:以偏好公理和效用概念表達個體的偏好性質和程度,使它具有邏輯一般的地位;然後在確定的約束條件下推出他的最佳需求,並把這些個體需求的總和視為市場的需求;最後,需求和供給的相互作用,達到了供給量與需求量的均衡點,形成市場價格。 上述分析的共同特徵是:從個體的單子性質出發,邏輯地推出微觀經濟學的整個理論。

熊彼特和主流經濟學家們認為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合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它已被證明是最有用的經濟分析模式;其次,它運用了自然科學的抽象分析和演繹方法。儘管它「不否認對個體的行為存在着強烈的社會影響,不否認社會組織成員之間的緊密聯繫,也不否認社會實體對於社會學分析可能有的重要性」,但是由於可以使用抽象分析獲得了合理的立足點,所以可以不考慮上述因素。也因為此,它認定方法論集體主義「沒有可以感知的優點」,「在經濟分析中是多餘的」。

熊彼特的抽象分析還有其特殊性。按照他的方法,抽象的結果不僅是立足於個體的分析線路,而且也是特定的經濟學視野。這是熊彼特視方法論個體主義為經濟學分析模式的原因所在。他認為立足於一定的學科領域的研究,比較接近於自然科學的那種分科研究,也比較能夠方便地運用自然科學中的還原論邏輯,其結果也比較容易得到辯護。這也是他迴避將分析模式推廣到社會科學的一般領域,也迴避作價值辯護的一個原因。 雖然熊彼特認為這種方法論個體主義有他所說的這些長處,但體現為長處的地方往往也是短處之所在。作為一種方法論,把它限制於經濟學領域無疑顯得狹窄,而且人為地給予限定,理由並不充分。同時,排斥價值性的內容,把方法論個體主義的科學表述限於知識邏輯的範圍,這一「觀點受到了邏輯實證主義先驅者馬赫、彭加勒和杜恆的影響」。為了獲取純粹的科學性而迴避價值性的內容,對於社會科學來說是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社會科學與價值有沒有確定的聯繫?如果有聯繫,那又如何對它進行刻畫?這些問題擺在方法論個體主義面前,也為方法論個體主義以後的變化埋下了伏筆。

經濟學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屬於哲學範疇,是經濟研究方法的基礎。西方主流經濟學家主要採用方法論個人主義進行經濟學研究。

西方經濟學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在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關係等重大問題上提出了系統的觀點,它們是西方經濟學分析和解決經濟問題的出發點,是整個西方經濟學理論體系的基石。要了解和把握西方經濟學的性質和特點,必須了解和認識西方經濟學方法論個人主義及其在經濟學研究中的體現。西方經濟學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基本觀點是: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構成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唯一真實的基礎是個體的人,離開了個體的人,社會不復存在;社會中的任何行為都是由個人做出的,一個社會或集體有所作為,總是經由相互合作的個人的行動表現出來的;社會或者集體是無法被具化的,只有個人的行為才賦予社會或者集體以具體的意義;分析和研究個人的心理和動機是分析和研究社會現象的出發點,只有進行個體分析,才能真正理解社會現象及其本質;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應當是從個人到社會,而不是從社會到個人。

社會科學分析

實際上,方法論個體主義很快就跨越了它與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的分界線,成為社會科學領域的一種分析模式。斯考特·高登指出這種情況:「『方法論個人主義』一詞最早由約瑟夫·熊彼特提出,他用此詞意指正統經濟學中占統治地位的方法論規則。自從那以來它已經更為一般地被視為這樣的學說:社會現象必須根據個體行為而解釋。」

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這種擴展來自兩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是經濟學本身的膨脹。沙文(Shaun Hargreaves Heap)等人認為,經濟學家有一種學科性的「帝國主義式的野心」,他們總是希望自己的分析模式擴展到其它研究領域。同時,由於經濟學分析模式立足於對人的特性的一般概括,因而本身就存在着擴展的基礎。新古典經濟學到20世紀30年代由萊昂內爾·羅賓斯作總結時,其基本任務已經變成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這一規定並沒有把經濟學研究限制於通常所理解的經濟現象。恰恰相反,按照這一定義,經濟學應當被運用於所有的人類行為。芝加哥經濟學家蓋里·貝克對此描述說(1976, p.8):

「的確,我已經達到了這樣的位置,在這裡經濟學方法是應用於所有人類行為的廣泛性方法,這些行為涉及貨幣價格或影子價格,重複性的或不經常的決定,感情的或機械的終端,富人或窮人,男人或女人,成人或孩子,聰明人或笨拙的人,病人或臨床醫生,企業家或政治家,教師或學生。

「所以,『經濟學方法』不僅是一種精確的、通常也是稀缺資源配置的技術性研究,而且也是潛在的一種更為廣泛的人類生活的範疇。如果後者顯示了狂熱的野心勃勃,那麼它反映出時間、能量和感情是具有選擇性用途的稀缺資源。我們按照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對它們進行投資以獲得最好的回報。如果我們所有的選擇都具有一種廣泛的投資效益結構,那麼所有人類行為都可能讓它的秘密服從於『經濟的』分析。」

另一方面的努力來自經濟學之外,是熊彼特所描述的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的影響。這種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傳統,按斯考特的看法能夠追溯到托馬斯·霍布斯。霍布斯的基本觀點是,社會現象能夠化解為個人的行為,它必須根據支配個人行為的動機來分析。到了穆勒這裡,他將其表述為「社會科學中的化學的,或者實驗的方法」:「社會現象的法則只不過是,也能夠不過是社會狀態中聯結到一起的人類的行為和熱情的法則。然而,在社會狀態中的人們仍然是人;他們的行為和熱情是服從於個人天性法則的。…社會中的人類所具有的性質只不過是他們原來所具有的那些性質,它們能夠被分解為個人的天性法則」。

儘管熊彼特對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提出了批評,但它作為一種傳統仍然影響不衰。在社會學領域,韋伯說:「就社會學所要達到的目的而言,它不會承認存在一種其『行為』如同集合個性那樣的東西。當我們在社會學的語境中,指稱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團體』、一個『家庭』、一支『軍隊』或其它類似的集合體時,我們所指的僅僅是單個人實際或可能的社會行為的某種擴展」。「集合體必須唯一地被視為單個人特定行為的組合和組合方式。」韋伯以此觀點說明社會現象,強調社會科學家應當首先厘定歷史的成分,在這些成分之間劃出因果線條,使具體的結果歸之於具體的原因。後來他又堅持「社會科學家的第一位的任務是建立一個一般可應用的理論系統,為此提出理想類型的使用類似於演繹經濟學中的模型」。這兩個提法的邏輯模型雖然有所不同,但都是落腳於個體的解釋。沙文等人對理性選擇概念的描述反映了相同的事實。他們指出,理性選擇概念最早應用於霍布斯的《利維坦》中。在這本書里,霍布斯把國家機構看作理性個體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免於「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危險而協議建立的。這種立足於個體選擇的「社會契約」傳統一直延續到現代的約翰·羅爾斯。沙文特別強調,這一傳統不是源於而是平行於經濟學在發展。耶利米·邊沁對理性選擇理論的貢獻超過了亞當·斯密。

上述兩股力量推動方法論個體主義從經濟學的分析模式轉變為社會科學的分析模式。這種推動本身當然存在某種差別。來自經濟學方向的,是經濟學分析模式向經濟學以外領域的擴張,其演繹性的模式並無變化;源於社會學上的個體主義傳統的擴張,既有應用領域的擴張,同時也有分析模式的擴展,它可能是演繹性的分析,也可能僅僅是因果性的分析。但是,它們的共同結果是,方法論個體主義很難再獨守熊彼特所限定的經濟學閨房。從1930年到1955年間,先是理性個體選擇的形式公理理論,接着是博弈論,然後是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個體主義作為分析理論實際走出了經濟學的疆域。與此相一致,人們也更多地在社會科學的範圍定義方法論個體主義。比如,波普說:「社會科學的任務乃是在以描述的或唯名論的詞句來審慎地建構和分析社會學的模型;那就是說,是以個人的以及個人的態度、期望和關係等等的詞句來進行的——這個公設可以稱之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哈耶克也有類似的定義:「我們在理解社會現象時沒有任何其它方法,只有通過對那些作用於其他人並且由其預期行為所引導的個人活動的理解來理解社會現象。」

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這種擴展表明,方法論個體主義是能夠在社會科學領域被使用的。同時,這種擴展也產生了新的特徵。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分析模式從純粹演繹性的分析擴展到演繹和因果分析並舉,方法論個體主義的武器庫有所擴充,而擴充的同時,邏輯性質也有一定的變化。不過,它也面臨着實際的問題:這種擴展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是合理的?

方法論個體主義的推廣,與下面的一元論預設相聯繫:社會科學領域存在着普適的、唯一的科學方法論。根據這一預設,方法論個體主義就是普適的、唯一的科學方法論,它應該也能夠面對和說明社會領域的所有現象。這一結論引發了兩個問題:第一,由於它涉及了社會和個體的一般關係,因而受到方法論整體主義的挑戰。方法論整體主義從相反的方向研究問題,認為自己才是真正的普適的社會科學方法論。第二,社會生活始終包含着價值,如果方法論個體主義能夠面對社會領域的所有現象,那它必須把價值納入自己的視野而不是排除在外。這就必須確定作為分析模式的方法論個體主義與價值是怎樣的聯繫,以及在這樣的聯繫中方法論個體主義將會有什麼樣的新特徵[1]

參考文獻

  1. 「 個人主義」與「利己主義」辨析,人民論壇網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