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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人是個經濟類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名詞解釋

無船承運入即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貸主(託運人)的貨載。同時以託運人身份委託斑輪公司完成國際海上貸物運輸,根據自己為貸主設計的方案路線開展全程運輸,簽發經過備案的無船承運人提單。無船承運人購買公共承運人的運輸服務,再以轉賣的形式將這些服務提供給包括貸主、其他運輸服務需求方。

其按照海運公共承運人的運價本或其與海運公共承運人簽訂的服務合同支付運費,並根據自己運價本中公布的費率向託運人收取運費,從中賺取運費差價。在直達運輸的情況下,無船承運人還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並支付內陸運輸費用;在提供國際多式聯運服務中,國際貸代實際上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

無船承運人充當經紀人是近些年來出現的一種運輸服務形式,這種類型的無船承運人一般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以及實際服務業務,只從事運輸的組織、貨物的分撥、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的選擇及服務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費和由於「批發」而產生的運費差額。

無船承運人的業務範圍

由於經濟、技術實務不同,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船承運人經營業務的範圍有較大區別,有的無船承運人兼辦貨物報關、貨物交接、短程拖運,貨物轉運和分撥、訂艙及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代理業務,有的只辦理其中的一項或幾項業務。但一般來講,無船承運人的主要業務是:

1. 作為承運人與貨物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簽發貨運單據(提單、運單),並對從接受貨物地點到目的地交付貨物地點的運輸負責。

2. 作為總承運人組織貨物全程運輸,制定全程運輸計劃,並組織各項活動的實施。

3. 根據託運人要求及貨物的具體情況,與實際承運人洽定運輸工具(訂艙)。

4. 從託運人手中接受貨物,組織安排或代辦到出口港的運輸,訂立運輸合同(以本人的名義),並把貨物交給已訂艙的海運承運人。在上述交接過程中,代貨主辦理報關、檢驗、理貨等手續。

5. 如有必要,辦理貨物儲存和出庫業務。

6. 在目的港從海運承運人手中接受貨物後,向收貨人交付貨物。

對於貨主來講,將貨物交給無船承運人運輸,比交給傳統意義上的承運人運輸在手續上要簡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託貨運代理人這一環節。

無船承運人的責任

無船承運人是承運人,對於無船承運人責任的認定,一般是參照我國海商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承運人的責任加以確定。

我國海商法中承運人的責任制採用的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如此一來遠洋公共承運人享受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享受,此外還有若干的免責事由可以使無船承運人免於對貨物的滅失、損害承擔責任。不僅如此,無船承運人還享有承運人的收取運費、留置貨物等權利。

但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方面,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合理速遣、不進行不合理繞航、妥善謹慎地管理貨物等規定,是針對經營船舶的遠洋公共承運人而言的,與無船承運人無關。此外,在免責條款中,航行過失、管船過夫、船上火災、海上救助等條款,也是針對遠洋公共承運人的,無船承運人由於不實際擁有或經營船舶,就不可能進行上述活動。

實際上,在運輸契約的權利義務條款方面,無船承運人起的只是 「二傳手」的作用。因此,無船承運人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是以遠洋公共承運人的行為為基礎的,即遠洋公共承運人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和行為是否免責,決定無船承運人是否應承擔運輸責任或免責。綜上所述,當無船承運人介入運輸,承擔承運人職責的時候,無船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就是不完全過失責任,但是此時的不完全過失責任是以實際承運人的行為作為基礎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