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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蓮草墨旱蓮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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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旱蓮俗稱旱蓮草,為菊科鱧腸屬植物鱧腸的地上乾燥部分,是常用中藥之一,具有滋肝補腎,涼血止血之功能。經研究發現墨旱蓮具有較強的肝保護作用及顯著的抗炎、免疫調節作用。

  • 外文名:Herba Ecliptae
  • 中文學名:旱蓮草墨旱蓮
  • 界:植物界
  • 門:被子植物門 (Angiospermae)
  • 綱:雙子葉植物綱 (Dicotyledoneae)
  • 亞 綱:菊亞綱 (Asteridae)
  • 目:菊目 (Asterales)
  • 科:菊科 (Asteraceae)
  • 亞 科:管狀花亞科(Carduoideae Kitam.)
  • 族:向日葵族(Heliantheae Cass.)
  • 屬:鱧腸屬 (Eclipta)
  • 種:旱蓮草為菊科植物鱧腸的全草
  • 分 布:分布於全國各地。

別名

旱蓮草、黑墨草、野葵花、爛腳草,水旱蓮、蓮子草白花蟛蜞草、白花磨琪草、墨斗草、野向日葵、墨菜、墨汁草、墨水草、烏心草。

植物形態

一年生草本。莖直立,斜升或平臥,高達60厘米,通常自基部分枝,被貼生糙毛。葉長圓狀披針形或披針形,無柄或有極短的柄,長3-10厘米,寬0.5-2.5厘米,頂端尖或漸尖,邊緣有細鋸齒或有時僅波狀,兩面被密硬糙毛。頭狀花序徑6-8毫米,有長2-4厘米的細花序梗;總苞球狀鐘形,總苞片綠色,草質,5-6個排成2層,長圓形或長圓狀披針形,外層較內層稍短,背面及邊緣被白色短伏毛;外圍的雌花2層,舌狀,長2-3毫米,舌片短,頂端2淺裂或全緣,中央的兩性花多數,花冠管狀,白色,長約1.5毫米,頂端4齒裂;花柱分枝鈍,有乳頭狀突起;花托凸,有披針形或線形的托片。托片中部以上有微毛;瘦果暗褐色,長2.8毫米,雌花的瘦果三棱形,兩性花的瘦果扁四棱形,頂端截形,具1-3個細齒,基部稍縮小,邊緣具白色的肋,表面有小瘤狀突起,無毛。花期6-9月。

分布範圍

產全國各省區。世界熱帶及亞熱帶地區廣泛分布。

性狀

本品全體被白色茸毛。莖呈圓柱形,有縱棱,直徑2~5mm;表面綠褐色或墨綠色。葉對生,近無柄,葉片皺縮捲曲或破碎,完整者展平後呈長披針形,全緣或具淺齒,墨綠色。頭狀花序直徑2~6mm。瘦果橢圓形而扁,長2~3mm,棕色或淺褐色。氣微,味微咸。

飲片呈不規則的段。莖圓柱形,表面綠褐色或墨綠色,具縱棱,有白毛,切面中空或有白色髓。葉多皺縮或破碎,墨綠色,密生白毛,展平後,可見邊緣全緣或具淺鋸齒。頭狀花序。氣微,味微咸。

生長環境

生於河邊,田邊或路旁。

炮製

除去雜質,略洗,切段,乾燥。

化學成分

墨旱蓮含有多種活性成分,已報道的分離化學成分主要有三萜皂甙、黃酮類化合物、多種噻吩化合物、香草醚類化合物,甾體類等。

藥用價值

本品為菊科植物鱧腸EcliptaprostrataL.的乾燥地上部分。花開時采割,曬乾。[1] [2]

墨旱蓮是中成藥二至丸、參鹿補膏等的原料藥之一。現代藥理研究顯示墨旱蓮及其提取物具有止血保肝、免疫調節和抗炎以及對心血管系統作用等多種藥理活性之一。本品入藥首載於《千金月令》,原名金陵草;《新修本草》中則稱鱧腸,云:「生下濕地。苗似旋覆,一名蓮子草,所在坑渠間有之。」此外《唐本草》、《本草圖經》、《滇南本草》、《本草經疏》、《得配本草》等歷代文獻都有記載。

【性味與歸經】甘、酸,寒。歸腎、肝經。

【功能與主治】滋補肝腎,涼血止血。用於肝腎陰虛,牙齒鬆動,鬚髮早白,眩暈耳鳴,腰膝酸軟,陰虛血熱吐血、衄血、尿血,血痢,崩漏下血,外傷出血。

【用法與用量】6~12g。

【貯藏】置通風乾燥處。

備註

(1)中藥旱蓮草有墨旱蓮與紅旱蓮之別,紅旱蓮為金絲桃科金絲桃屬植物湖南連翹HypericumascyronL.的全草。

鑑別檢查

(1)取本品,浸水後,搓其莖葉,顯墨綠色。

(2)本品葉表面觀:非腺毛多為3細胞,長260~700μm,基部細胞稍膨大,中部細胞較長,壁增厚,有明顯疣狀突起,頂端細胞急尖而短,近三角形。氣孔不定式,副衛細胞3~4個。

(3)取本品粉末2g,加70%甲醇20ml,超聲處理45分鐘,濾過,取濾液作為供試品溶液。另取墨旱蓮對照藥材2g,同法製成對照藥材溶液。再取旱蓮苷A對照品適量,加甲醇製成每1ml含0.5mg的溶液,作為對照品溶液。照薄層色譜法(通則0502)試驗,吸取供試品溶液和對照藥材溶液各10μl、對照品溶液5μl,分別點於同一硅膠G薄層板上,以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甲醇-水(30:40:15:3)為展開劑,展開,取出,晾乾,噴以香草醛硫酸試液,在105℃加熱至斑點顯色清晰。供試品色譜中,在與對照藥材色譜和對照品色譜相應的位置上,顯相同顏色的斑點。

水分 不得過13.0%(通則0832第二法)。

總灰分 不得過14.0%(通則2302)。

酸不溶性灰分 不得過3.0%(通則230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