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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

易燃(英語:flammable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性質,在運輸、裝卸、生產、使用、儲存、保管過程中,於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物品。常見的、用途較廣的約有2200餘種。

性質

我國國家技術監督局曾於1986年、1990年先後發布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將危險物品分為九個大類,並規定了危險貨物的品名和編號。

所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 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1]

常見的、用途較廣的有1000多種。公安部曾於1994年發布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1994>第18號令,已經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的消防監督管理作了具體規定。[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響大、損失大,撲救困難等。

品名編號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放射性物品;

第8類:腐蝕品;

第9類:雜類。

分類

由於某一化學危險物品往往具有多種危險性,因此在具體分類過程中,掌握"擇重入列"的原則,即根據各該化學物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險性,確定其歸於哪一類。

如上列九類中的毒害品和腐蝕品,就其分類名稱來看,似與防火關係不大,其實不然。首先這兩類化學物品大多數是有機化合物,而絕大多數以碳、氫為母體的有機化合物均為可燃、易燃物,這是有機化合物的特性之一。大多數有機毒害品不但有毒性,而且易燃燒,有的閃點還很低(如烯丙基氰、烯丙基硫、乙基吡啶等),但因其毒性較突出故列入毒害品;也有劇毒的有機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燒的危險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體類;有機腐蝕品中同時具有腐蝕性和易燃性的也很多,亦因其腐蝕性比較顯著而列入腐蝕品。再看這兩類中的無機化合物,有的本身雖不燃,但因同時具有氧化作用(如硝酸、高氯酸、雙氧水、漂白粉等),能促進使可燃、易燃物燃燒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劇毒氣體(如氰化物等);或因遇水分,酸類產生劇毒亦能自燃的氣體(如磷的金屬化合物等),都直接或間接與防火有關。此外,有些化學品如劇毒的氰化氫、液氯,易燃的氫、液態烴氣,助燃的壓縮空氣、氧氣,不燃低毒的多種致冷劑氟里昂,甚至不燃無毒的二氧化碳、氮等,都必須儲存在耐壓鋼瓶中,一旦鋼瓶受熱,瓶內壓力增大,就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所以不管它原來具有哪些特性,一概列入化學危險物品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

造成災難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響大、損失大,撲救困難等,造成損失資金、摧毀房屋等傷害。

如:1989年8月12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油庫油罐因雷擊導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後共燃燒104小時,燒掉原油3.6萬噸,燒毀大型油罐5座。這次大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40萬元,在大火撲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犧牲,56人受傷;5名油庫職工犧牲,12人受傷。1998年3月5日下午4時左右,陝西省西安市煤氣公司管理站貯氣罐區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貯氣罐底部閥門爆裂,導致液化石油氣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氣站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載體堵漏過程中,由於處置不當,下午6時左右突然發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傷(其中9人重傷,在搶救過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區內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燒毀,4座100立方米臥罐報廢,7台液化石油氣槽車燒毀。

大量的事實和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須的防火滅火知識。

特性

易燃燒爆炸

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中列舉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超過半數是易燃氣體,易燃氣體的主要危險特性就是易燃易爆,處於燃燒濃度範圍之內的易燃氣體,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極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氣體與易燃液體、固體相比,更容易燃燒,且燃燒速度快,一燃即盡。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比複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着火爆炸危險性大。氫氣、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極限的範圍分別為:4.1%~74.2%、12.5%~74%、5.3%~15%。同時,由於充裝容器為壓力容器,受熱或在火場上受熱輻射時還易發生物理性爆炸。

擴散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由於氣體的分子間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擴散,能自發地充滿任何容器。氣體的擴散性受比重影響:比空氣輕的氣體在空氣中可以無限制地擴散,易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比空氣重的氣體擴散後,往往聚集在地表、溝渠、隧道、廠房死角等處,長時間不散,遇着火源發生燃燒或爆炸。掌握氣體的比重及其擴散性,對指導消防監督檢查,評定火災危險性大小,確定防火間距,選擇通風口的位置都有實際意義。

可縮性和膨脹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熱脹冷縮比液體、固體大得多,其體積隨溫度 升降而脹縮。因此容器(鋼瓶)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要注意防火、防曬、隔熱,在向容器(鋼瓶)內充裝氣體時,要注意極限溫度 壓力,嚴格控制充裝,防止超裝、超溫、超壓造成事故。

靜電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從管口或破損處高速噴出時,由於強烈的摩擦作用,會產生靜電。帶電性也是評定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火災危險性的參數之一,掌握其帶電性有助於在實際消防監督檢查中,指導檢查設備接地、流速控制等防範措施是否落實。

腐蝕毒害性

主要是一些含氫、硫元素的氣體具有腐蝕作用。如氫、氨、硫化氫等都能腐蝕設備,嚴重時可導致設備裂縫、漏氣。對這類氣體的容器,要採取一定的防腐措施,要定期檢驗其耐壓強度,以防萬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除了氧氣和壓縮空氣外,大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窒息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氣和壓縮空氣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視,尤其是那些不燃無毒氣體,如二氧化碳、氮氣、氦、氬等惰性氣體,一旦發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氧化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氧化性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明確列為助燃氣體的,如:氧氣、壓縮空氣、一氧化二氮;一種是列為有毒氣體,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強,與可燃氣體混合後能發生燃燒或爆炸的氣體,如氯氣與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氣與氫氣混合見光可爆炸,氟氣遇氫氣即爆炸,油脂接觸氧氣能自燃,鐵在氧氣、氯氣中也能燃燒。因此,在消防監督中不能忽視氣體的氧化性,尤其是列為有毒氣體的氯氣、氟氣,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還應注意其氧化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中要與其它可燃氣體分開。

安全防範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牴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誌。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准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運輸措施

第一節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火災的主要原因

一、裝卸違反操作規程或包裝不合格;

二、車輛技術條件不佳;

三、調車作業違章溜放;

四、行駛違章;

五、配裝隔離不符合要求;

六、滅火方法錯誤。

第二節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具的防火技術條件

一、公路運輸工具的防火條件

公路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具主要是汽車。汽車又有普通貨車和專用車之分。專用汽車主要有罐車、槽車、冷藏車、集裝箱車和長途零擔運輸車等幾種。拖拉機一般不准運輸危險品,但對危險性較小的物品,在道路平坦,路途較短,且運量較小時允許使用。不論使用何種運輸工具,都必須符合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的技術條件和要求才可,否則不得承運。

1.普通貨車

普通汽車貨車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其機械部分必須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尤其是制動,方向操縱,方向指示部分,必須絕對良好。當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准使用拖掛車,裝貨的車廂不應有裸露鐵釘等易碰擊出火花的物體,發動機的排氣管上應加戴火星熄滅器,以防止噴火引起火災。

2.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運輸槽車和分配槽車兩類。運輸槽車主要是給各儲配站運送液化石油氣的,車上一般不設卸液泵,但也可以將液化石油氣直接供應自設卸液泵的大型用戶,以減少倒運工作;分配槽車車上裝有卸液泵,罐容較小,適用於直接供應單獨貯罐或鋼瓶用戶。

3.汽車油罐車

汽車油罐車是散裝油品公路運輸的專用工具,對小宗油品或不通火車的地區大多是採用這種工具運輸。汽車油罐車的構造比較簡單,罐體由3毫米厚的鋼板製成。量油口裝在罐前端,並有導尺筒直通罐底;人孔設在罐中部,罐底有排水閥,排油閥並配有扶梯。近代的油罐車常常備有一套隔熱、加熱和用惰性氣體保護的安全設備。為保證消防安全,汽車油罐車應滿足以下技術條件:

1.罐體內應裝有防波板,以減輕油料在行車時的震盪衝擊。防波板應帶有孔眼並鍍鋅,防波板的數量不宜少於兩個,把罐體分隔成三個可以相通的隔間,以消除油罐內靜電聚積。

2.罐體上部應設有安全閥,以防受太陽曝曬時引起罐體的壓力增高而導致破裂。

3.為防止靜電積聚,車上應設有靜電接地線的線柱,以便導除靜電;

4.為保證一旦失火的應急使用,油罐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乾粉滅火器,並不少於兩具。

5.所運載的油品閃點特別低時,應加惰性氣體保護。

第三節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裝卸場地

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鐵路裝卸作業線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鐵路裝卸作業,是在專門建造的鐵路岔道(專用線)上進行的。它是由使用單位提出要求,委託鐵路部門設計建造和管理的。從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也應對此有所了解,以進一步實施消防監督。

(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普通鐵路裝卸作業線

鐵路裝卸作業線包括廠外線和裝卸作業線兩部分。

1.廠外線

根據鐵路貨運量的大小,廠外線可分為三個等級其重車方向最大貨運量(萬噸/年)分別為Ⅰ級400以上;Ⅱ級150~400;Ⅲ級150以下。

廠外線的長度取決於接軌點與倉庫的距離和地形,一般不宜超過3~5km。

2.裝卸作業線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鐵路裝卸作業線應為平直線段,以防止輪軌磨擦發火。當為直線段有困難時,可設在拐彎半徑不小於500米的曲線段上,但其縱坡應等於零。鐵路裝卸線不應穿過工廠區、居住區,並應避開人流、貨流較大的交叉路口。當裝卸鐵路線為盡頭線時,在盡頭處應伸延出距裝卸棧台不小於20米的安全距離,以便在發生事故時撤離機車。裝卸線的最小淨空高度自軌頂算起不應小於5.5米。棧台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棧台兩端及中部應每隔60米設安全階梯,並應設避雷設備。

在裝卸時,機車離開裝卸台的距離不應小於20米。在棧台內停車時應用墊木,不可用車上剎車,以免打火花。

(二)液化石油氣鐵路裝卸線

液化石油氣鐵路裝卸線,應設計成盡端式直線段,其坡度不大於0.003。在卸車直線段之外,應留有不少於20米的直線端頭,其端頭應設有車擋。

鐵路裝卸線的長度應根據接收站的規模,鐵路槽車的配置數目和一次裝卸車節數等因素確定。當一次進站節數等於或小於4節時,可設單線。當一次進站節數超過4節時則設雙線,以便於調車。設雙線時兩條線路的中心距不應小於6米。

鐵路裝卸中心線距貯罐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並不小於35米。在距貯罐35米以外的鐵路線上,應徵得有關鐵路局同意,設置機車停車位置標記。在鐵路裝卸線的始端應設絕緣墊,防止鐵路上的雜散電流,尤其是電氣化鐵路上的電流進入裝卸線,影響裝卸安全。

(三)石油鐵路裝卸作業線

為便於實現自流裝卸,鐵路專用線的裝卸作業線應敷設在油庫的最低處或最高處,其作業線應為零坡直線段。若受地形限制不得不採用變道時,其曲率半徑不得小於600米。作業線應保持嚴格水平,以防止列車裝卸時滑動造成事故。

鐵路岔道作業線的股數,主要取決於鐵路油罐車的一次最大裝卸量和地形條件。對於收發頻繁,油品種類較多的油庫,應設置三股作業線。

為了防火安全,潤滑油作業線與輕油作業線之間應有10~15米的防火間距,裝卸台的邊緣與相鄰鐵路中心線的間距應為1.75米,站台地坪標高應比軌頂高出1.1米,以便於裝卸。這種三股作業線布置方式,避免了輕油與重油、潤滑油收發作業互相干擾的火災隱患,操作方便,有利於防火安全但占地面積、投資都比較大。

對於經營油品比較單一的油庫及其他中小型油庫,常設兩股作業線或單股作業線。這時,輕油散裝、粘油散裝和桶裝作業線,應分段布置,相鄰的兩種作業線之間,並應保持至少20米的安全緩衝段。考慮到粘油裝卸數量少,每次作業時間長而輕油的火災危險性大,為了便於輕油罐車的牽進或引出,應將輕油作業線放在鐵路岔道的前部,而將粘油作業線放在岔道的尾部。

單股或雙股作業線的缺點是輕、粘油裝卸線作業互相干擾,調車不便,特別是桶裝油棚車或粘油罐車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引出庫區,不利於防火安全。尤其是單股作業線,上述缺點特別顯著。所以只有容量很小的油庫或因地形限制不能設三股或兩股作業線時,才採用單股作業線。

不論是單股、雙股或三股裝卸作業線,與其他設施或建築物都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要求裝卸作業線終端車位的末端至車擋的距離不應小於20米,作業線至石油庫內機車行走線段及相鄰其他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於20米,至其他道路(消防車道除外)的距離應不小於10米。裝卸作業線的中心線至石油庫圍牆鐵路大門邊緣的間距不應小於3.2米,無附搶調車作業時,不應小於2.44米,至裝卸油品的倉庫大門邊緣不應小於2米。

為了防止靜電和外部雜散電流導入庫內引起火災,作業線路與外部鐵路線應絕緣。可在鐵軌連接處的魚尾板中夾一層石棉墊等絕緣材料,並採取路軌接地措施,每100米接地一次。特別是當鐵路裝卸油品作業線與行駛電力機車的鐵路線接軌時,在進庫之前應設置鋼軌絕緣接頭。對比較小型的石油庫,也可選用鐵路中小站的鐵路線接卸油品,但罐口必須採用石棉被等覆蓋安全措施。

鐵路裝卸油品的設備應與甲、乙類油品貯罐保持15米以上的防火間距,與丙類油品貯罐應保持不小於12米的防火間距。若油品貯罐容量大於1000立方米時,其防火間距還應相應加大。

在鐵路裝卸作業區,應按鶴管組數配置一定數量的簡易、方便且易於取用的應急滅火器材。一般每組鶴管配置石棉被兩塊,8KG乾粉滅火器或10L泡沫滅火器兩個;五組以下的鶴管配置100L手推式泡沫滅火器或65KG手推式乾粉滅火器兩台;五組以上的配置100L手推式泡沫滅火器或65KG乾粉滅火器3台,並設置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鈎槍、吸液管、泡沫液桶和水帶等。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鐵路裝卸貨場

承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站應設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運貨場、中轉倉庫、裝卸線路和保證安全的裝卸設施。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貨場要與其他物品貨物分開設置,在總體布局上,必須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貨場設在城市的郊區。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貨場內,對易燃液體應當設置專門的貨位和堆棧棧台。

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貨場還應設置專門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中轉倉庫。倉庫的占地面積及防火牆隔間的面積可比其他倉庫的面積增加一倍,但耐火極限不應低於二級。庫房四周50米範圍內嚴禁任何明火。貨場內一定要有不受鐵路列車阻攔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通道力求短捷、應儘量避免與鐵路交叉,如必須交叉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消防水池、消火栓距最遠的庫房或堆場的距離不應大於150米。此外,每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庫房或堆場還應設置撲滅初起火災的滅火器材。

生產使用

一、生產工藝的基本防火防爆措施

1.控制和消除可燃物

(1)爆炸危險場所加強通風:①正確設置通風口的位置;②合理選擇通風方式。

(2)防止可燃物料的泄漏和空氣滲入,為了保證設備、管線的密封性,通常採取如下措施:

①正確選擇連接方法,由於焊接連接在強度和密封性能上效果都比較好,所以,要求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的連接,儘量採用焊接連接。

②正確選擇密封墊圈,根據工藝溫度、壓力、介質的性質選用。一般工藝可採用石棉橡膠墊圈;在高溫、高壓和強腐蝕介質中,宜採用聚四氟乙烯或金屬墊圈。

③設置檢測儀器。

④注意維修保養,加強日常的巡視檢查。

⑤注意檢漏、試漏。設備在投產使用前或大修後開車前,應結合水壓實驗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做密封實驗,發現滲漏及時修補。

(3)嚴格清洗或置換。對於加工、輸送、儲存可燃氣體的設備、容器和管路、機泵等,在使用前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內的空氣。特別是在檢修中可能使用和出現明火或其他火源時,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必須經過置換並分析合格後才能進行檢修。對於盛放過易燃液體的容器,動火焊補之前,還必須用水蒸氣或水徹底清洗乾淨並分析合格。

(4)惰性介質保護。工業生產中常用的惰性氣體有氮氣、助二氧化碳、水蒸氣等。

(5)控制可燃物料的排放。在化工生產中排放的各種廢料內往往含有可燃物,排放時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如限制排放量、綜合利用回收、在下水道設置水封井等。

(6)改革生產工藝,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7)管理好可燃性和氧化性的物料和產品。

2.控制和消除着火源

點火能量的來源常見的是熱能,還有電能、光能和化學能。按產生能量來源的不同,引火源可分為7類:明火、撞擊與摩擦、化學反應、電火花和靜電火花、高溫物體、日光照射與聚焦、絕熱壓縮。對工業生產中能夠引起火災的各種着火源,應根據其產生的機理和作用的不同採取相應的措施。

3. 控制工藝參數

石油、化工工業生產過程中,工藝參數主要是指溫度、壓力、流量及物料配比等。按工藝要求,嚴格控制工藝參數在安全限度之內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保證,實現這些參數的自動調節和控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4.預防措施

(1)設置信號報警。在生產過程中,當出現失常情況時,為了能夠警告操作人員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火險隱患,以防蔓延擴大,可安裝能夠發出聲、光或顏色等信號的報警裝置,如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

(2)安裝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只能提醒人們火災事故正在形成或發生,但不能自動排除故障。因此,應當設置在形成火災危險狀態時能自動消除火險的保險裝置,如管道中安裝的緊急切斷閥、安全閥、爆破片、保險絲等。

(3)採取安全連鎖。安全連鎖就是利用機械和電氣控制依次接通各個儀器及設備,以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4)設置阻火設備。阻火設備是一種防止外部火焰竄人有着火爆炸危險的設備、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設備和管道間擴散的一種安全裝置。可以防止火勢蔓延擴大,及時有效地滅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牆等。

(5)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在有爆炸危險的壓力設備和化學反應設備上安設防爆泄壓設施,可有效防止建築、設備容器的爆炸,減少爆炸造成的損失,包括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

(6)布置分區隔離。在總體設計時,按照有關規範的規定,根據工業企業的特點及其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局。石化企業應布置在鄰近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設置滅火設施。

(8)生產調度中心設置消防通信設施。

二、安全管理

由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生產使用中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並且註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籤。

1.生產、使用化學物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的要求。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期保養。

(5)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檢查。

(6)從事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辦理程序

危險化學晶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晶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

①申報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領取並填寫《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申報材料送交消防機構審核。

②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收到《申報表》後,按建築工程消防審核程序辦理建審手續。

③工程竣工後,生產企業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工程驗收。

④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和消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簽發《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應將材料退回,限期進行整改。

三、銷毀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因質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變態廢棄時,要及時銷毀處理。銷毀處理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銷毀100公斤(公升)以上的,應報請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和環保部門的同意,確良在指定的地點採用指定的方法銷毀;凡一次銷毀100公斤(公升)以下的,應在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監護下,採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銷毀,禁止隨便棄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