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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四是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比較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有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術語解釋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