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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

性同意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可自主決定發生性交行為的最低年齡。任何違反性同意年齡的性交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性同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同時也非常複雜。性同意並不簡單等同於「與在法定年齡之上的人發生性關係即可」,也不能僅以年齡作為衡量標準,即使在兩個成年人之間,性同意仍然是個複雜的問題。但是,我國大陸並沒有明確規定性同意年齡,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性同意年齡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教育者應當告訴孩子,如果一個人利用相對未成年人的權威或信賴地位,與之發生性行為,那麼法律有理由不承認未成年人做出的性同意的有效性。性同意年齡對於意圖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或不對等的權力關係,誘導、脅迫未達到性同意年齡的未成年人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人也設置了一條「警戒線」,對於性同意年齡的學習和研究十分重要。

簡介

性同意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可自主決定發生性交行為的最低年齡。與未滿性同意年齡的人發生性行為的成年人,都屬於兒童性虐待或強姦,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低於最低年齡的人被視為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人以犯罪論處,除非雙方都是未成年人。設定同意年齡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者免受性侵害。本案是一起通過互聯網交友誘騙、威脅少女實施性侵害的嚴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為幼女。被告人通過一人分飾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膽小的弱勢,採用迷信、威脅等手段發生性關係,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聯網具有虛擬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實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人交往,具有較強欺騙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平台與陌生人交友,以免上當受騙。家長和學校要對未成年人加強全面性教育,及時了解子女網上交友情況。

評價

了解性同意年齡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應對性侵害、提高自我防範意識、遵守法律等方面的教育相關。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沒有對性同意年齡直接的教育內容,僅有強調教育兒童自我保護的相關規定,例如《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自覺遵守社會生活中人際交往的基本規則、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角度強調了應對各類安全事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從青春期身體保健、防止性侵害的角度強調了性教育的必要性。[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