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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匯交易所謂期貨,一般是指期貨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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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構成

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專門供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系非盈利性會員製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場所不僅意味着給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報國家期貨管理部門批准後,對交易者具有約束力。所有交易行為必須按交易規則規範地進行。(2)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標準合約,有利於減少交易者因對期貨合約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3)為交易所會員提供合約履行及財物方面的擔保。凡在交易所內簽定、買賣的期貨合約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即可獲得此種擔保。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如果買賣一方違約,有交易所替代違約方履行合約責任,相應地,交易所向違約方主張有關權利,並通過強行平倉、動用結算保證金、擔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擴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擔心由於對方違約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4)交易所設立仲裁機構,對會員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該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5)期貨交易所公布即時行情,根據場內成交情況編制包括期貨商品的成交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結算價等交易信息的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使場內、場外交易者能了解有關信息,使交易價格具有公開性,有利於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2.期貨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採用會員制,只有交易所會員才能進場交易,所以眾多的非交易所會員的公司和個人只有委託交易所會員才能進行交易。一部分會員逐漸成為專門代理客戶交易的經紀公司,另外在客戶和會員之間也有大量的經紀公司。前一種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會員,可以直接進場交易,能更快地執行客戶的指令。而後一種經紀公司只能經過再次或多次委託,才能進入期貨交易所,所以客戶如委託後一種經紀公司,要承擔比委託前一種經紀公司更大的風險:第一,多重委託必然導致客戶下單時間的延緩,客戶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時完成;第二,交易環節增多,使客戶指令成交的機會減少,交易風險增加;第三,多重委託給私下對沖創造了條件;第四,多重委託可能造成客戶之間利益無法區分。正因為客戶委託非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種經紀公司收取的費用往往要低於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客戶,以吸引客戶。

3.期貨投資者(客戶)

期貨投資者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但並不是所有的個人和單位都能從事期貨交易。就個人而言,要成為期貨交易的合格主體,首先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委託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這種規定來源於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這種專業性活動與他們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不相符。另外,在期貨交易中有違法行為的個人自違約事件了結之日起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為防止利用行政權力及內幕消息謀利,國家期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被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為保護交易的公正性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員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外,下列人員的交易行為應在一定範圍內受到限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一定比例股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股權被期貨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單位的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員、財務人員及其他職員。以上人員的交易指令與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條件相同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優先執行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

欺詐問題 欺詐問題是期貨交易中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期貨交易中,欺詐的主體十分廣泛,並且貫穿於整個交易過程,形態複雜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詐的理論和原則,缺乏適用於認定期貨交易欺詐的一定標準。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主體區分,可分為期貨經紀商的欺詐、期貨顧問商的欺詐、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欺詐;從交易過程劃分,可分為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前的欺詐和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後的欺詐;從具體表現形態上,可分為發布片面強調從事期貨交易獲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說明存在的風險的廣告或宣傳;向期貨投資者作獲利的保證,或與其約定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以吸引客戶;提供的市場行情、交易報告書、結算報告書等文件中,有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記載或陳述,隱瞞重要事項等等。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別於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戶與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商、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關係上。對於客戶來說,期貨交易是一個陌生且複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專業性組織,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於保護客戶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組織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風險問題 一、經紀委託風險

即客戶在選擇和期貨經紀公司確立委託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客戶在選擇期貨經紀公司時,應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規模、資信、經營狀況等對比選擇,確立最佳選擇後與該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委託合同》。投資者在準備進入期貨市場時必須仔細考察、慎重決策,挑選有實力、有信譽的公司。

二、流動性風險

即由於市場流動性差,期貨交易難以迅速、及時、方便地成交所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在客戶建倉與平倉時表現得尤為突出。如建倉時,交易者難以在理想的時機和價位入市建倉,難以按預期構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組合;平倉時則難以用對沖方式進行平倉,尤其是在期貨價格呈連續單邊走勢,或臨近交割,市場流動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時平倉而遭受慘重損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動性風險,重要的是客戶要注意市場的容量,研究多空雙方的主力構成,以免進入單方面強勢主導的單邊市。

三、強行平倉風險

期貨交易實行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分級進行的每日結算制度。在結算環節,由於公司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每天都要對交易者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所以當期貨價格波動較大、保證金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話,交易者可能面臨強行平倉風險。除了保證金不足造成的強行平倉外,還有當客戶委託的經紀公司的持倉總量超出一定限量時,也會造成經紀公司被強行平倉,進而影響客戶強行平倉的情形。因此,客戶在交易時,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資金狀況,防止由於保證金不足,造成強行平倉,給自己帶來重大損失。

四、交割風險

期貨合約都有期限,當合約到期時,所有未平倉合約都必須進行實物交割。因此,不準備進行交割的客戶應在合約到期之前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及時平倉,以免於承擔交割責任。這是期貨市場與其他投資市場相比,較為特殊的一點,新入市的投資者尤其要注意這個環節,儘可能不要將手中的合約,持有至臨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倉"的困境。

五、市場風險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最大的風險來源於市場價格的波動。這種價格波動給客戶帶來交易盈利或損失的風險。因為槓桿原理的作用,這個風險因為是放大了的,投資者應時刻注意防範。

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

基本內容

期匯交易亦稱「遠期外匯交易」。外匯買賣合約簽訂當時,雙方並無外匯或本幣的支付,而約定於將來某一時日按約定的匯率及金融進行交割的外匯交易,這種外匯買賣合約稱為期貨(遠期)外匯合約。被作為合約標的物的外匯,稱為期匯或期貨(遠期)外匯。

  這種期匯通常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最長為1年。其交割日期有三種形式:

  (1)確定交割日期:即規定某一確定日期為外匯買賣履行交割日期者,譬如2月15日簽訂外匯合約,約定5月15日為交割日。

  (2)確定交割月份:即規定某一月份為外匯買賣履行交割日期者,譬如2月15日簽訂外匯合約,約定5月份交割,則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任何一天均可履行交割。

  (3)未確定交割期:於簽訂期匯的期間內任何日期均可交割,如2月15日簽約,約定買賣3個月之期匯,則自2月15日起至5月15日止任何一天均可履行交割。

  利用期匯交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避免國際貿易上匯率變動的風險。

  ②資金借貸者防止其對國外投資或所欠債務到期時匯率變動而受損失。

  ③外匯銀行為平衡其外匯頭寸而進行必要的拋補。

  ④外匯投機者為取得利潤從事投機交易而進行期匯買賣。

  期匯交易和現匯交易(參考辭條「現匯交易」)是外匯買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內容。

發展歷史 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夥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

這就是期貨&amp

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合同交易中發現:由於價格、利率或匯率波動,合同本身就具有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期貨交易是投資者交納5%-15%的保證金後,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準化合約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獲取贏利。現貨企業也可以利用期貨做套期保值,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期貨交易者一般通過期貨經紀公司代理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另外,買賣合約後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可在合約到期前通過反向的交易行為(對沖或平倉)來解除。

期貨交易歷史上是在交易大廳通過交易員的口頭喊價進行的。大多數期貨交易是通過電子化交易完成的,交易時,投資者通過期貨公司的電腦系統輸入買賣指令,由交易所的撮合系統進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及時間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午 09:00 -- 10:15 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4:10 14:20 -- 15:00

大連、鄭州商品交易所:

上午09:00 -- 10:15 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5:00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期貨標準合約)

平時交易時間9:15--11:30 13:00---15:15

交割日交易時間為 9:15--11:30 13:00---15:0

周一到周五開市,法定節假日休市。

基本流程

期貨投資者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要具有堅強的意志、較強的自我約束力,能冷靜地處理自己的交易業務,不感情用事。期貨投資者面對瞬息萬變的價格行情要能夠鎮定和冷靜地分析與觀察,作出合理的決策。

期貨交易對投資者頗有吸引力的一個誘因就是期貨交易的槓桿作用,也就是以相對較少的資本控制期貨合約的整體價值,即用5%至10%的資金做100%的交易。但是,期貨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到高收益的背後是高風險。因此,踏入期貨市場者要有承擔風險的意識,對可能出現的蝕本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除此之外,由於期貨交易的規則和慣例與證券交易、一般現現貨交易等有許多異同之處,故踏入期貨市場者還應了解和掌握一些期貨交易的必要知識。進入期貨市場的程序與股票市場大致相同。就客戶而言,通常通過一家經紀公司處理自己的期貨買賣業務。期貨投資者首先要在經紀公司開設期貨交易帳戶,要簽署一張標準的"期貨交易協議"書並填寫客戶登記,存入所需要的保證金,這樣便完成了開立交易戶頭的手續。

當然根據有關期貨交易的法規,經紀公司還會要求投資者(即顧客)提供正確、詳細的財務資料,以便經紀公司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並確定期貨對該投資者是否適當,合格者才能被允許開立帳戶。同時交易所也要求會員經紀公司監督其客戶資金的正常操作。 當經紀公司接受投資者開立帳戶後,該投資者便可開始作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的一般過程如下:

  (1) 期貨交易者在經紀公司輸開戶手續,包括簽署一份授權經紀公司代為買賣合同及繳付手續費的授權書,經紀公司獲此授權後,就可根據該合同的條款,按照客戶的指標辦理期貨的買賣。

  (2) 經紀人接到客戶的訂單後,立即用電話、電傳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經紀公司駐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經紀公司交易代表將收到的訂單打上時間圖章,即送至交易大廳內的出市代表。

  (4) 場內出市代表將客戶的指令輸入計算機進行交易。

  (5) 每一筆交易完成後,場內出市代表須將交易記錄通知場外經紀人,並通知客戶。

  (6) 當客戶要求將期貨合約平倉時,要立即通知經紀人,由經紀人用電話通知駐在交易所的交易代表,通過場內出市代表將該筆期貨合約進行對沖,同時通過交易電腦進行清算,並由經紀人將對沖後的純利或虧損報表寄給客戶。

  (7) 如客戶在短期內不平倉,一般在每天或每周按當天交易所結算價格結算一次。如帳面出現虧損,客戶需要暫時補交虧損差額;如有帳面盈餘,即由經紀公司補交盈利差額給客戶。直到客戶平倉時,再結算實際盈虧額。

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二、第四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三、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四、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五、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六、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七、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九、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十、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三、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十四、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十六、第八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期貨合約,是指以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二項修改為:「(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三項修改為:「(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第四項修改為:「(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第九項修改為:「(九)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並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十七、刪去第八十九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期貨介紹

基本概述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一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一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麼第一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一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一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發展起源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雅典的大交易市場就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國的發展規模很大,專業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交易會。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提前簽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種、數量、價格,預交保證金購買,進而買賣文件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創建了實際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場——倫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後來成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穀物交易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交易仍在當時倫敦城的幾家咖啡館中繼續進行。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鬱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產生;

2、187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產生;

3、1876年倫敦金屬交易所產生;

4、1885年法國期貨市場產生操作方式。

主要特點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槓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範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交易特徵

合約標準化 期貨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的,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期貨合約標準化指的是除價格外,期貨合約的所有條款都是預先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好的,具有標準化的特點。期貨合約標準化給期貨交易帶來極大便利,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節約交易時間,減少交易糾紛。

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貨市場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市場,並且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期貨交易最終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完成。

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繫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這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入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升時,可以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四)槓桿機制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就是說交易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者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成交合約價值的5%-10%,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期貨交易的這種特點吸引了大量投機者參與期貨交易。期貨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資金就可以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的特點,被形象地稱為「槓桿機制」。期貨交易的槓桿機制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五)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權交易

買進一定敲定價格的看漲期權,在支付一筆很少權利金後,便可享有買入相關期貨的權利。一旦價格果真上漲,便履行看漲期權,以低價獲得期貨多頭,然後按上漲的價格水平高價賣出相關期貨合約,獲得差價利潤,在彌補支付的權利金後還有盈利。如果價格不但沒有上漲,反而下跌,則可放棄或低價讓看漲期權,其最大損失為權利金。看漲期權的買方之所以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通過對相關期貨市場價格變動的分析,認定相關期貨市場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他買入看漲期權,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一旦市場價格果真大幅度上漲,那麼,他將會因低價買進期貨而獲取較大的利潤,大於他買入期權所付的權利金數額,最終獲利,他也可以在市場以更高的權利金價格賣出該期權合約,從而對沖獲利。如果看漲期權買方對相關期貨市場價格變動趨勢判斷不準確,一方面,如果市場價格只有小幅度上漲,買方可履約或對沖,獲取一點利潤,彌補權利金支出的損失;另一方面,如果市場價格下跌,買方則不履約,其最大損失是支付的權利金數額。

結算交易

與鋼鐵電子盤對比

一、結算價與平均價的對比

期貨交易每日以當日結算價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以當日平均價實施結算。

每天交易時段內任意一個時刻的平均價是指中心某電子交易合同(標的)在該交易日該時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價作為該日平均價。

即: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認為,期貨交易中的當日結算價等同於電子交易中的平均價。

二、交易時間的對比

期貨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遠期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 為開盤申報時間,9 :25-9:30為開盤定價時間

掛牌電子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5:00

三、交易模式的對比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合約中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準、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被標準化的前提下,期貨價格通過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方式而產生的一種交易模式。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可分為遠期交易、專場交易和掛牌電子交易。

遠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內容已經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各自出價、競買競賣的交易。遠期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允許轉讓。

專場交易是指針對特定地區或者特定商品,買賣雙方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的一種交易模式。

掛牌電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規定的可交易的鋼鐵產品範圍內,交易商通過中心掛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布買、賣要約(購銷合同),一旦要約被接受(成交)即簽訂不可撤銷和不可變更的電子合同,買賣雙方必須按合同條款進行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

四、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對比

期貨交易: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4%

大宗鋼鐵交易: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平均價±200元/噸

五、交易保證金對比

期貨交易:合約價值的5%,期貨公司在交易所的標準上增加2-3%,即8%

大宗鋼鐵交易:合約價值的20%

可見,期貨交易與電子盤交易相比,由於保證金比例較低,資金的占有量較少,大大增加了資金的流動性,這就更有利於進行大規模鋼材交易,也更能凸顯出期貨交易的槓桿作用。

六、保證金變動對比

期貨交易:以銅、鋁鋅為例

銅、鋁、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銅、鋁、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4萬 6.5%

14萬<X≤16萬8%

X>16萬10%

註: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20%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

買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賣方交易商倉單擔保金

買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標準及進度:

在合同簽訂時,按照訂貨金額的20%付款;

若發生平均價低於買方的訂貨價,交易商須在上述金額之外即時補足帳面價差;

交收日前倒數第三個交易日結算時,交易商對已簽訂的合同應付足全額訂貨款;之後合同簽訂時,付足全額訂貨款;

中心可根據行情變化調整付款標準和進度,交易商須按中心的要求即時足額支付貨款。

賣方倉單擔保金付款標準及進度:

在合同簽訂時,按銷貨金額的20%付款;

若發生平均價高於賣方的銷售價,交易商須在上述金額之外即時補足帳面價差;

交收日前倒數第三個交易日結算時,交易商須用倉單置換倉單擔保金,否則交易商對已簽訂的合同應以全額銷貨款作為倉單擔保金,之後合同簽訂時,付足全額銷貨款作為倉單擔保金;

中心可根據時常行情變化調整擔保金付款標準和進度,交易商須按中心的要求即時支付擔保金。

七、交易手續費對比

期貨交易:不高於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含風險準備金)

大宗鋼鐵交易:1元/噸

八、最小交割單位對比

期貨交易:25噸,即5手

大宗鋼鐵交易:10噸,即2手

九、轉讓盈虧計算對比

期貨交易:(開倉賣價-平倉買價)×轉讓手數×5

或(平倉賣價-開倉買價)×轉讓手數×5

大宗鋼鐵交易:

買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應取得的轉讓收入為(負數為應支付):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1.17 ×轉讓數量(噸)

賣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應取得的轉讓收入為(負數為應支付):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1.17 ×轉讓數量(噸)

電子盤轉讓合同時需繳納增值稅;而期貨轉讓時,由於稅含在期貨價格中,所以無需再次繳納。

十、標準倉單的質押業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提供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定,以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按該品種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為基準價核算其市值,作為保證金的金額不高於標準倉單市值的80%。

大宗鋼鐵交易中心暫無倉單質押業務服務。

十一、市場參與群體的對比

期貨市場:自然人投資者、企業法人投資者等

大宗鋼鐵中心:只允許企業法人

十二、期貨轉現貨業務

期貨交易所提供期貨轉現貨業務(以下簡稱期轉現)。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投資者)協商一致並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准後,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其優點是:節約交割費用;提高資金利用率;利於套期保值鎖定風險。

大宗鋼鐵交易中心暫無期轉現業務服務。

總之,期貨市場交易的是期貨合約,投資者在合約到期日既可以進行實物交割,也可以採用平倉的方式對衝掉原來的交易,增強了資金的流動性;更重要的是,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和當日無負債制度,其違約和被迫履約風險遠低於電子盤交易。

交易方法 1.保持對於看好品種的中線持倉.

2.對上述品種的輕量級日內慣性操作,一般連跌兩波後做多,沖一波平倉;或連升兩波做空,跌一波平倉。當出現意外情況如出現單邊行情,或者止損, 或者換月反向開倉,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遠近的選擇及多空配比。

3.對於可能轉勢的品種如天膠,先選擇順勢開倉,在獲利情況下可當日平倉,如未獲利,則在收盤前換月鎖倉。

4.對於新進入視野的品種如玉米,先小規模做多,一旦有方向感則立即增倉。

5.做短的品種最好選擇隔月價差較大的品種,以便在不利情況發生時換月鎖倉。

6.在技術上重視通道對於該品種的牽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問題。

7.不論當日交易順利與否, 在收盤前儘量將保證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對沖頭寸,則剔除對沖因素的保證金應控制在1/2至2/3之間。

8.不能只關注一類品種, 這樣可能會失去全局感。

9.不論出現什麼情況,都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適應價格及方向的改變,絕不吊死在一棵樹上。

10.一般來說,不主觀判定短線上漲和下跌目標,順勢而為,但不排斥對中期的價格認識。

11.適當運用K線組合的知識,但不作為唯一的操作依據。

12.遠離無趨勢品種,尤其是與工業及新能源產業無關的品種。

13.對於方向明確的商品,敢於立即介入。

14.風險與收益並存,要獲利就必須敢於冒險,前提是在操作前儘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種的基本面及技術特徵。

15.短線交易可結合多周期共振確定買賣方向。例如:當15分鐘圖均線多頭排列,日線圖均線多頭排線,此時短線做多,然後持倉不動,當15分鐘圖均線空頭排列時,平盤止盈。

常見錯誤 1.在交易執行前未制定周詳的交易計劃

如果在實施交易之前沒有制定周密詳細的行動計劃,那麼交易者對於應該在何時何地退出交易、這筆交易可以虧損多少或盈利多少等事項就沒有明確具體的認識。這樣的交易玩的就是心跳,只能跟着感覺走,這常常導致徹底的失敗。一位良師益友曾經給過我如下的投資箴言:「傻子都知道如何進入市場,但只有真正的智者才知道如何退出市場。」

2.交易品種選擇或資金管理不當

想在期貨市場想取得成功並不需要巨額投入。幾個月的大幅波動促使主要的期貨交易所紛紛提高了交易保證金,而迷你期貨合約憑藉其較低的保證金要求,近年來已成為最受小型和大型交易者歡迎的合約之一。數據顯示,資金賬戶低於5000美元的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反而是賬戶資金超過5萬美元的客戶群,極為容易在鋌而走險的交易中一敗塗地。成功交易的原因部分可以歸結為適當的資金管理,而不是集中所有籌碼冒險的高危」全壘」交易。

3.期望太高,操之過急

交易者如果在起步階段就期望能夠脫離基礎工作而靠幾筆非常成功的交易一飛沖天的話,通常殘酷的現實會將他們的願望擊得粉碎。就如同醫生、律師或者公司老闆一樣,沒有經過長年累月鍛煉的交易不可能成為成功的交易員。在所有的研究領域中,成功都需要你不斷地努力工作,並擁有過人的毅力和天賦,期貨交易也不例外。從事期貨投資絕非易事,所謂期貨交易是一夜暴富的捷徑,那只是別有用心的人編織出來的美麗謊言罷了。在成為夢想中的成功全職交易員之前,你首先應該努力成為一名成功的兼職交易者。

4.未採取止損措施

在期貨交易中啟用止損措施,能夠確保投資者在某筆特定的交易中清楚地控制資金的風險額度,並確認交易的虧損狀況。保護性止損是個很好的交易工具,但它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價格波動幅度限制可能正好超過保護性止損點位。大宗商品市場的大幅波動凸顯使用保護性止損措施的重要性,價格波動是所有期貨交易者必須面對和考慮的事實,所有投資者都必須明白,並非每一次的保護性止損行動都是正確的,應當視情況相應地在相反方向也進行計劃。記住,在期貨交易中有沒有完美的方法。

5.缺乏耐心和原則

失敗的交易往往具有相同的特點,而耐心和原則對於成功交易的重要性,幾乎已經成為期貨交易中的老生常談。典型的趨勢交易者會按照趨勢來交易,並耐心觀察市場看行情是否會繼續,他們往往不出意外地迎來了數額巨大的盈利。不要為交易而交易或為尋求變化而交易——耐心等待絕佳交易機會的到來,然後謹慎行動並抓住機會盈利——市場就是市場,沒有人能代替市場或強迫市場。

6.逆勢而動或企圖極點殺入

人類天性喜歡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 不幸的是,期貨市場證明,這根本算不上一種盈利手段。企圖尋找頂部和底部的投資者往往會逆勢而動,使高買低賣行為成為了一種害人的習慣。在2010年貴金屬市場的反彈中,黃金期貨和白銀期貨價格創出了30年來的歷史新高,這是在市場遭遇了價格平流層的情況下仍保持不斷向上的良好明證。自以為穩拿頂部的投資者在2010年的貴金屬市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滑鐵盧。

7.執迷不悟,對抗市場

大多數成功的交易者不會在虧損的頭寸上滯留太長時間或花費太多資金。他們會設置一個較為嚴格的保護性止損位,一旦觸及該點位,他們將立即割肉(這時損失通常是很小的),然後將資金轉移到另外一筆可能獲利的交易上。在虧損的頭寸上滯留較長時間,寄希望於瞬間扭虧為盈的投資者往往註定會失敗。通常人們喜歡將收益或成本平均化,就在價格下降時增倉(多頭時)。市場經驗證明,這是一個壞主意,是非常危險的。

8.交易頻度過高

在同一時間進行多項交易也是一個錯誤,尤其是如果存在大規模損失的話。如果交易損失越積越多,那麼就到了清倉的時候了,即使你認為做其他新的交易可以彌補前期交易造成的損失。成為一名成功的期貨交易者,需要集中精神並保持敏感。在同一時間做過多的事情絕對是錯誤的。

9.不怪自己怪別人

當你做了一個虧損交易或落得連敗,別責怪你的經紀人或其他人,你是決定自己交易成功或失敗的那個人。如果你覺得你無法嚴格控制自己的交易,那麼不妨找找產生這種感覺的原因。你應該立即改變,嚴格控制自己交易的命運。

10.對市場分析不全面——無論是技術面還是基本面

你可以通過日線圖對短期市場趨勢進行了解,但同一市場長期的——周線及月線圖卻能提供完全不同的觀察角度。計劃交易時,我們需要很謹慎地從長期趨勢圖中獲取更為全面的視角。從基本面來看,觀察長期趨勢也能保證你對市場中發生的事情有較為全面的了解。不了解和追蹤市場中關鍵性的基礎知識和信息會導致投資者成為井底之蛙,一葉障目、不見泰山。[5]

開戶條件 客戶期貨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2.有從事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資產(交易股指期貨最低入市資金五十萬,如交易商品期貨則最低開戶資金一萬);

3.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客戶期貨開戶須提供的證件或資料

1.自然人開戶(普通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開戶人本人必須現場開戶。

2.法人開戶(機構投資者):開戶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的身份證以及《稅務登記證》。

選擇原則 [6]1.資本雄厚、信譽好。

2.通訊聯絡工具迅捷、先進、服務質量好。

3.能主動向客戶提供各種詳盡的市場信息。

4.主動向客戶介紹有利的交易機會,有一定的專家團隊在線指導,有良好的商業形象和背景。

5.收取合理的履約保證金。

6.規定合理、透明的交易佣金。

7.能為客戶提供理想的經紀人和高端的服務。

交易流程

一旦你選定了某一個合適的經紀公司,下一步就是開一個期貨交易帳戶。所謂期貨交易帳戶是指期貨交易者開設的、用於交易履約保證的一個資金信用帳戶。開戶工作很簡單,而且經紀公司將會非常熱心地提供有關幫助。

風險揭示 你將閱讀一份"期貨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是標準化的、全國統一的)。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貨開戶申請時,需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個人客戶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客戶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之後,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簽署合同 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委託交易協議書,協議書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個人客戶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在該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

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卡。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並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繫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鑑等內容的書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申請編碼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填寫"期貨交易登記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況填寫在表格上。這張表格將由經紀公司提交給交易所,為你開設一個獨一無二的期貨交易代碼,也稱交易編碼。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期貨經紀公司註銷客戶的交易編碼,應向交易所備案。

交易保證金 上述各項手續完成後,期貨經紀公司將為你編制一個期貨交易帳戶,填制"帳戶卡"交給你。這樣,開戶工作就完成了。客戶在期貨經紀公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之後,應按規定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應將客戶所繳納的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法律性質

期貨交易[7]的法律性質問題是研究期貨交易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主張,第一種觀點認為期貨交易屬於傳統的貨物買賣合同關係的範疇,雖然它帶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期貨交易顯著區別於傳統的貨物買賣,已不能歸入貨物買賣關係的範疇。從期貨交易與傳統貨物買賣的如下比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與特殊性來比喻傳統的貨物買賣與期貨交易的關係已經很不恰當了。

第一,目的不同。傳統的貨物買賣是以獲得合同的標的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雖然買進合約的投資者如在合約到期時不能平倉,要收取合約所代表的貨物、賣出合約的交易者如在合約到期前不能平倉,要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雖然期貨交易中也有實物交割現象的存在,但這種現象是很少出現的,一般來說只有2-3%左右的合約需要通過實際交割貨物來完成交易。在期貨交易中,由於合約頻繁的倒手,貨物流轉額經常呈天文數字,大大超過了現貨市場的流通數量,從傳統貨物買賣的角度來考察期貨交易是無法理解這一現象的。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後成交。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並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內的經紀人交易。買(賣)方並不知道也不關心賣(買)方是誰,他的信譽如何,商品質量怎樣,而這些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確定買賣是否成交的關鍵因素。在傳統貨物買賣關係中,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交易的價格是經過充分競爭之後達成的競爭性價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須由場內經紀人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喊價等方式,經過公開競爭後達成。一對一的交易為法律所禁止。正由於這種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傳統交易方式中買賣方之間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於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第三,交易的場所不同。法律對傳統貨物買賣達成協議的場所並無限制,而期貨交易則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完成。場外交易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標的物不同。傳統貨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適於期貨交易,而期貨商品也不一定能進行現貨交易。一般地,期貨商品應當具備如下一些特點:

1.商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容易劃分確定;

2.期貨商品必須是交易量大而價格容易波動的商品;

3.期貨商品必須是擁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商品;

4.期貨商品必須是能貯藏相當長一段時期適於運輸的商品。並且,自本世紀70年代起,金融期貨開始興起並迅速發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等都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甚至出現了期權交易即期貨合約選擇權交易,這些交易方式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不可能進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標準化程度不同。傳統貨物交易,合同條款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商品的質量、數量、交割時間、交割地點都是確定的,唯一變動的是價格。合約的標準化是期貨交易區別於傳統貨物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徵。標準合約的出現,簡化了交易手續,減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雙方因合同條款理解的不同而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更重要的是,標準合約為期貨交易中大量的投機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對期貨交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法規 為保護投資者自身利益,下面列出部分現行的法律、法規以供參考。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頒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和《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均由中國證監會頒發,1999年9月1日起執行。

期權履約 期權的履約有以下三種情況:

1.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對沖的方式實施履約。

2.買方也可以將期權轉換為期貨合約的方式履約(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敲定價格水平獲得一個相應的期貨部位)。

3.任何期權到期不用,自動失效。如果期權是[[]]虛值,期權買方就不會行使期權,直到到期任期權失效。這樣,期權買方最多損失所交的權利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