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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屬於公約的一種形式,一般由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它的名稱應為「××村村民公約」;它的結構基本上是「條款式」,即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但也有的採用數碼順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結尾部分,主要是規定何時通過、何時生效。 [1]
法律效應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村民自治應當「依法而治」。這裡的「法」,首先是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政策。所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於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依據,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農村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那些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雖然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衝突。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村規民約是否可隨意設定處罰權 村規民約,雖然是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的,但這並不意味着村民們願意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這就意味着章程或規約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果規約中含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數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罰權的設定,直接影響到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制定,我國的《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並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村民的賭博、打架鬥毆等行為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村民委員會可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
概念
村規民約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定村民的行為,應該怎麼做,另一方面則是規定村民違反和破壞規章制度的處罰條款,主要有進行教育、給予批評、作出書面檢查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