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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重複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徵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徵為:1、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2、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持久性;3、格式條款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格式條款的適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序,加快交易速度,減少交易成本,避免道德風險,因此,往往有利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商修改,條款內容難免有不公平之處。

格式條款的特別規定

《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及解釋有特別規定,以保證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具有《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字面含義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