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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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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贊法Рязанский судебник,另譯梁贊刑法條),是古羅斯國家梁贊大公國的法律總稱,由在1280-1281年間由梁贊大公立法者費奧多爾制訂,其制訂的初衷在於給民風強悍的梁贊人一部協調衝突的法律,歷經兩個世紀不斷增補刪改,加入了羅馬法的概念。1348年,希臘法學家Antony of Larissa||拉里薩的安東尼經黑海抵達克里米亞,穿越南俄草原到達梁贊大公國傳授Глоссатор||注釋法學,確立了《梁贊法》的法學原則:法律是社會契約的一種表現形式。1740年政治家兼歷史學家Татищев, Василий Никитич||瓦西里•塔季切夫在Борисо-Глебский собор (Рязань)||鮑里斯和格列布大教堂重新發現收藏的15世紀末的《梁贊法》古典抄本,他將之翻譯成俄語。整理出14章、26節、共1451條的法條。抄本中一開始就強調《梁贊法》的立法原意:「使糾紛有法可依,罪行有刑可罰,以言談而非武器來判斷對錯」。在1497年因推行莫斯科大公國[1] 新編纂的Судебник 1497 года||1497法典,《梁贊法》在梁贊大公國正式廢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