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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一樣可直接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觀察和處理民法問題的準繩,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準則和價值判斷準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平等、自由、誠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在價值層面高度一致。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參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條至第9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典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本條確立了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並將該原則作為民法的首要原則。

該原則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民法主要保護人身、財產等權益。第二,民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利益。民法典第3條採用「其他合法權益」這一表述,意味着無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第三,對新型民事權益進行保護,體現了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第四,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民法典主要通過民事責任對權利人進行救濟。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指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同時,法律對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它是憲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典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作為其調整對象的必然體現,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誌,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合同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要求。

平等原則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人格的平等。民法典第14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在合同關係中,無論參與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在事實上是否具有隸屬關係或不平等地位,在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第三,對各類民事主體的平等對待,意味着凡被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來對待。第四,在補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貫徹平等性。就民事權利保護而言,任何主體都不能比其他主體享有更多的特權。

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也稱合同自由原則,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民事法律關係,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我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儘管在民法各部分(身份法和財產法、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強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徹於整個民法之中,體現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

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第二,允許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第三,允許民事主體依法處分和利用其民事權益。但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也受到必要限制,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嚴價值發生衝突,則應當優先維護人格尊嚴的價值。

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着公平、正義的觀念實施民事行為,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民事立法也應該充分體現公平的理念。我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就在法律上明確確認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將公平的理念貫徹在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當中,以價值的均衡為標準配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民法典不僅確認了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的多個條款中都反映了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原則,該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應適用於民法的整個領域,民事主體行使任何民事權利、履行任何民事義務,都應當遵守這一原則。

誠實信用是基本的商業道德,也是信用經濟的基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前提和基礎。秉持誠實,是指當事人要真實、真誠,恪守承諾就是要嚴守契約和允諾。在法律上,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強行性規範,當事人不得以其協議加以排除和規避。誠實信用原則確立了行為規則,填補了法律和合同漏洞,具有衡平和解釋的功能。

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則,是各國法律普遍確認的基本原則。民法典將合法原則表述為「不得違反法律」,但其應當僅僅限於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評價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時,不僅要考慮私法中的強制性規定,還應當考慮公法中的強制性規定,這實際上為公法進入私法提供了通道,而且有利於保持公法評價和私法評價的一致性。

從廣義上說,合法還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構成的。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公共道德準則。我國民法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不僅適用於財產關係,也適用於人身關係。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與民法典第1條所確立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的是一致的,對於維護社會倫理、維護社會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

綠色原則

所謂綠色原則,是指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作為一項民法基本原則,符合當今時代的要求。綠色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的行為準則。由於我國自然環境受到破壞和空氣、水、土壤遭受污染等問題的存在,民法典要求一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均應遵循綠色原則,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

綠色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保護環境和生態,民法典將綠色原則作為一項民法基本原則進行規定,表明保護生態環境應貫徹於整個民法;第二,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綠色原則要求人們的生產、生活等活動要與資源、環境相協調,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節約資源。綠色原則具有確立價值導向、為民事主體設定法定義務、解釋合同的功能。

民法典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人民民事權利的保護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後,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民事單行法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通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回應數字科技、適應疫情防控新需求等方面的規定,展現了新時代民法典的時代特色。通觀民法典的整體框架及具體內容,民法典較為完整地引領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邏輯及精神實質,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國重器,也是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另一方面,法律一定要滿足社會的現實需求,我國民法典體現了時代精神,滿足了時代需求,解決了時代問題,為民法文化的塑造和民法精神的培育貢獻了中國智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