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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衡錢,漢語詞語,讀音shuǐ héng qián,意思是語義漢代皇室私藏的錢。由水衡都尉、水衡丞掌管、鑄造,故稱。出自《漢書·宣帝紀》。

出處

南朝 陳 徐陵中婦織流黃》詩:「欲知夫壻處,今督水衡錢。」 明 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袁可立)神道碑》:「詔曰:「俞哉」。予之司空致水衡錢,徐議易其名者。」 清 秦松齡 《滿目》詩:「薄海徧供金革費,羣公莫濫水衡錢。」 [1]

解釋

泛指國帑。國帑,漢語詞語,讀音為guó tǎng,釋義是國家的公款。

公款的兩個特徵 (1)所有權屬公有;(2)錢款或特殊形式貨幣。 國有與公有的關係 國有是公有的一個真子集,公有包括國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臨時所有權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本規定實質是認定財產轉移的同時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其法律依據是國家相關法規或體現借貸關係的相關合同。 基於此,類似國有單位非正當收入的資金(如違規的罰沒款),因其當時所有權屬公有,挪用或濫用,應按公款相關法規處罰。當然,判定為非法收入後應依法上交國庫或返還原所有人,這是後續的所有權再轉移。

特殊形式的貨幣 存摺、存單、支票、股票、國庫券、債券等金融憑證和有價證券,是特殊形式的貨幣形態。如其屬公有且被挪用,屬於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於質押,其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 集體所有案例-獨立學院資產的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和教育部《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 規定,獨立學院是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屬公益性事業。學院有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國有高校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作價),學院對全部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資產不歸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所有。 綜上及《憲法》第六條、《刑法》第九十一條可知,獨立學院資產屬公有,其資金屬公款。

公款與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派到非公有單位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挪用該單位資金的行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公款的特徵之一是所有權屬公有。上述規定並不表示認定所挪用該非公有單位的資金為公款,而是規定因為犯罪主體的原因其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2]

參考文獻

  1. 水衡錢可可詩詞網
  2. 描寫漢服的詩句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