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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做出的系統規定。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被分為兩大類型: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西方各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實行固定匯制。後來由於美元危機,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採用浮動匯率制。[1]

制度分類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開始了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或彈性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眾多的中間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兩種方法運用於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分類:一種方法是通過官方儲備和利率的變化來分析中央銀行的干預行為(Popper,1994);另外一種方法是通過檢驗匯率平價的變化,來對匯率政策的結果進行經驗性分析 (Frankel,1993)。日以後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除了RR分類以外,一直是這兩種分類方法的應用和延伸。 匯率制度分類最根本的問題是基於何種匯率進行分類。現有文獻對匯率制度分類的歸納,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於事實上(de facto)的分類;另一種是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de jure)的分類。由於這兩種分類都是基於官方匯率的分類,所以這一歸納存在着局限性,還應進一步擴展。從經濟學最核心的一個命題一市場調節還是國家干預——出發,最根本的出發點應該是基於市場匯率還是基於官方匯率來進行分類。

七種分類

(一)IMF的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代,IMF把匯率制度簡單地分為釘住匯率制度和其它;而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IMF則不斷地細化匯率制度分類。IMF原來對各成員國匯率制度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各成員國所公開宣稱的匯率制度;但純粹依賴各成員國所宣稱的匯率制度的分類,具有事實做法和官方宣稱經常不符的局限性。 IMF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對基於官方宣稱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進行了修正,其1999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匯率; (3)傳統的釘住匯率; (4)有波幅的釘住匯率; (5)爬行釘住匯率; (6)有波幅的爬行釘住匯率; (7)管理浮動匯率; (8)完全浮動匯率。

IMF(2006)強調,它的分類體系是基於各成員國真實的、事實上的安排;這一安排已被IMF所認可,而不同於各成員國官方宣稱的安排。這一分類方案的基礎是匯率彈性(flexibility)的程度,以及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對匯率變化路徑的承諾。引人注目的是,IMF從2001年開始將匯率制度分類與貨幣政策框架聯繫在一起,即在對各成員國進行匯率制度分類的同時,也對其貨幣政策框架進行分類。IMF認為,不同匯率制度的劃分還有助於評價匯率制度選擇對於貨幣政策獨立性程度的含意。該分類體系通過展示各成員國在不同貨幣政策框架下的匯率制度安排以及使用這兩個分類標準,從而使得分類方案更具透明性,以此表明不同的匯率制度可以和同一貨幣政策框架相容。據此,IMF對其分類作了較小調整,例如其2005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41個成員),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安排匯率(7個成員); (3)其他傳統的固定釘住安排(42個成員); (4)水平帶內釘住匯率(5個成員); (5)爬行釘住匯率(5個成員); (6)爬行帶內浮動匯率(1個成員); (7)不事先公布干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52個成員); (8)獨立浮動匯率(34個成員)。

如果將上述匯率制度劃分為硬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那麼硬釘住制包括(1)和(2),中間匯率制包括(3)至(6),浮動匯率制包括(7)和(8)。按照IMF 的分類,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間匯率制度的比重在不斷縮減,並不斷向硬釘住和浮動集聚。但是,中間匯率制度仍然沒有消失,如在2005年,中間匯率制度在IMF所有成員國中的比重為28.4%,無法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二)Ghosh、Guide、Ostry和Wolf的分類(GGOW分類)  Ghosh等人(1997)認為,事實分類和法定分類各有優缺點,他們試圖將兩種分類方法綜合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主要採用的還是基於IMF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所公開宣稱的法定分類,其宏觀經濟數據也主要來源於IMF的數據庫。 GGOW分類有兩種: 一種是三分法,即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另一種是更加細緻的九分法,即釘住匯率制包括釘住單一貨幣、釘住SDR、其它公開的一籃子釘住和秘密的一籃子釘住,中間匯率制包括貨幣合作體系匯率、無分類的浮動匯率和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浮動匯率制包括無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和純粹浮動匯率。

Ghosh等人並沒有對各國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其主要目的是檢驗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表現之間的關係。 (三)Frankel的分類 Frankel(1999)認為,匯率制度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由最具剛性的到最具彈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貨幣聯盟匯率(包括美元化匯率)、貨幣局匯率、「真實固定」的匯率、可調整的釘住匯率、爬行釘住匯率、一籃子釘住匯率、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管理浮動匯率和自由浮動匯率。隨後,Frankel(2003)又對匯率制度分類作了調整和細化,按照通常的三分法。由最具彈性的到最具剛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 (1)浮動匯率,包括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類; (2)中間制度匯率,包括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細分為Bergsten-Williamson目標區和Krugmen-ERM目標區兩種)、爬行釘住(細分為指數化的釘住和預先申明的爬行)、一籃子釘住和可調整的釘住四類;

(3)嚴格固定,包括貨幣局匯率、美元化匯率(或歐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三類。 Frankel認為,中間制度和浮動的分界線在於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中央銀行雖然偶爾干預外匯市場,但並沒有聲明任何目標的國家應當歸類為浮動。嚴格固定和中間制度的分界線在於對固定匯率是否有一個制度性承諾;若有的話,就是嚴格固定。但是,Frankel的分類只是對IMF分類的一 種修正和理論描述,並沒有自己分類的詳細標準,更沒有據此對各國的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按照Frankel的看法, 「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或「中空論」) 和世界上的貨幣會越來越少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Frankel認為,世界貨幣池類似於馬爾可夫靜態平衡過程,獨立的貨幣總是會被創造、消失或在匯率制度之間轉換,但池子裡的貨幣大體保持穩定。

(四)Levy-Yeyati Sturzenegger的分類(LYS分類)  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3,2005)的分類是基於事實上的分類,它與IMF早期的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的分類不同。三個分類變量是: (1)名義匯率的變動率; (2)匯率變化的變動率; (3)國際儲備的變動率。 分類的依據是:在固定匯率制下,國際儲備應該有較大變化,以減少名義匯率的變動性;而彈性匯率制則以名義匯率的持續變動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儲備為特徵。因此,這三個變量的組合足以決定各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歸屬。LYS分類使用聚類分析方法,計算了1974~2000年向IMF報告的所有183個國家的數據,因此避免了研究者選取分類變量時的隨意性。LYS分類有兩個:一個是四分法,即浮動匯率、骯髒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另一個是三分法,即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制和硬釘住匯率

LYS分類和IMF分類高度一致,大約2/3的觀測值是相同的。LYS分類發現了幾個事實: (1)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的20年間,固定匯率制的數量確實在下降;但在20世紀90年代,相比較IMF的分類而言,固定匯率制卻相對穩定。他們把這一現象叫作「隱蔽釘住」 (hidden pegs)或「害怕釘住」。在他們的研究中,公開報告中採取中間匯率制度或彈性匯率制度而實際上採取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比例,已從20世紀80年代的 15%上升至90年代的40%。但「害怕浮動」和「隱蔽釘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想要浮動,但為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和金融穩定性而將浮動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後者是指想要釘住,但為了使投機性衝擊的成本更高而允許一定程度的匯率波動。許多使用匯率作為名義錨的國家,特別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為了避免投機性衝擊所帶來的匯率制度的脆弱性,傾向於迴避對匯率水平的公開承諾。

(2)傳統的或爬行的釘住等中間匯率變得越來越少,從而證實了「中空論」(Eichengreen,1994)或「兩極論」 (Fiseher,2001)的存在。怛是,「中空論」對於非新興市場非工業化國家是不成立的,這表明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開放對於經濟發展是必須的。

(3)「事實」上的浮動,其匯率的變化率很小。那些宣稱浮動的國家,為了穩定匯率而經常性地使用很多的干預措施,從而證實了「害怕浮動」的存在,而且「害怕浮動」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已是普遍現象(Calvo和Reinhart,2000)。

2291個分類觀測值的分布情況,並與 IMF的分類作了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浮動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中間和固定匯率制;31.8%的工業化國家是固定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的這個比例是48.1%。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總的來說支持了「兩極論」的觀點。

特點

(1)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2)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3)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的波動與波幅需要人為的政策來維持; (4)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5)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和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作用

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戰後各國經濟增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缺陷 (1)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2)引起破壞性投機。 (3)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鈎」基礎受到衝擊。 浮動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與外幣的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之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