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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機構職責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省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劃,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1]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和省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2]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對省內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省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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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