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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盜法不同》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隨筆》卷十六。

《容齋隨筆》分《隨筆》、《續筆》、《三筆》、《四筆》、《五筆》,共五集七十四卷。其中前四集各十六卷,因書未成而作者過世,故《五筆》僅為十卷。這部書內容範圍頗廣,資料甚富,包括經史百家、文學藝術、宋代掌故及人物評價諸方面內容。它對後世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1]推它為南宋筆記小說之冠。

原文

唐崔安潛為西川節度使,到官不詰盜。曰:「盜非所由通容,則不能為。」乃出庫錢置三市,置榜其上,曰:「告捕一盜,賞錢五百緡。侶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未幾,有捕盜而至者。盜不服,曰:「汝與我同為盜十七年,贓皆平分,汝安能捕我?」安潛曰:「汝既知吾有榜,何不捕彼以來?則彼應死,汝受賞矣。汝既為所先,死復何辭?」立命給捕者錢,使盜視之,然後殺盜於市。於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無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內遂無一人為盜。予每讀此事,以為策之上者。及得李公擇治齊州事,則又不然。齊素多次,公擇痛治之,殊不止。他日得黠盜,察其可用,刺為兵,使直事鈴下。間問以盜發輒得而不衰止之故。曰:「此由富家為之囊。使盜自相推為甲乙,官吏巡捕及門,擒一人以首,則免矣。」公擇曰:「吾得之矣。」乃令凡得藏盜之家,皆髮屋破柱,盜賊遂清。予乃知治世間事,不可泥紙上陳跡。如安潛之法可謂善矣,而齊盜反恃此以為沈命之計,則變而通之,可不存乎其人哉!

譯文

唐朝的崔安潛被委任為西川節度使,到任後並不先去整治社會上的盜賊,他說:「如果沒有所經之處人們的通容,盜賊就無法達到目的。」於是,他從公家倉庫里撥出巨款放到三個市場上,並且張貼告示宣布:「告發和捕捉到一名盜賊,賞錢五百緡(一千文為一緡)。如果同夥告捕,則免其罪,賞錢和一般人一樣多。」不久,有人送來了一個盜賊。盜賊很不服氣地向捕捉他的人嚷道:「你和我一同為盜十七年,贓物都平分,你怎麼能捉我呢?」崔安潛說:「你既然知道已經出了告示,為什麼不將他捉來?如果你把他捉來,那麼他應當被處死,而你則要受到獎賞。現在你既然已經被人家告發了,就應當處死,還有什麼可說的呢?」隨即下令付給捕盜者賞錢,讓盜賊親眼看見,然後將這個盜賊在街市上處死。於是,盜賊們與其夥伴們相互猜疑,竟然在一夜之間紛紛散逃出境,從此境內再無一人為盜。我每讀此事,總認為崔安潛的做法的確是治盜賊的上策。後來,當我讀了李公擇治理齊州(今山東濟南)的事跡,才知道還有更高明的辦法。齊地一向多盜賊,李公擇嚴加治理,但是屢禁不止。有一次,一名狡猾的慣犯落網,李公擇發現他可以利用,便在他的臉上刺字編入軍隊,分在自己帳下聽差。李公擇詢問齊州盜賊大量被捕卻屢禁不止的原因,那個盜賊回答說:「這是由於富裕之家為他們作掩護的緣故。假如使盜賊自相為甲乙,而管理巡捕上門搜查,捉住一個窩藏犯予以重罰,藉此殺一儆百,這樣不久之後,就可以沒有盜賊之患了。」李公擇說:「我有辦法了!」於是,便下令凡是窩藏盜賊的人家被發現後,一律拆除房子。沒過多久,盜賊就絕跡了。我從上述兩件事中認識到,世上的事情,不能拘泥於書本上的記載。像崔安潛的辦法可以說是高明的了,但齊地的盜賊反而藉此作為保命之計,可見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變通,關鍵還是事在人為。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2]。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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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等古籍發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