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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系

法系是西方法學中一個常見的概念。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於同一個法系。所以,西方法學所謂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西方法學家在法系的劃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學著作在論述法系問題時,多舉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五大法系。這五大法系除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外,其餘的基本上已經成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簡介

1.法律體系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它不包括一國歷史上的法律或已經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國將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現行的國內法和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包括憲法。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繫,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評價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1]

參考文獻

  1. 法系搜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