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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設備工程師

註冊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師,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又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簡介

關於印發《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發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及<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通知》(人發[2001]5號)要求,現將《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評價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