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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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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成立於2000年8月,是交通運輸部直屬正廳級海事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1]等行政執法工作,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能。

機構簡介

浙江海事局轄區包括浙江沿海所有水域和寧波、舟山、溫州、台州四市所有內河水域以及嘉興、紹興(上虞)部分內河水域,海岸線總長6634公里,沿海港口34個,海事管轄內河通航里程3224公里(浙江省總長10405公里)。目前,浙江海事局機關內設機構18個,分別為辦公室、法規規範處、綜合計劃處、財務審計處、人事教育處、指揮中心(搜救中心辦公室)、通航管理處、船舶監督處、船員管理處、危管防污處、安全管理處、基建裝備處、規費征稽處、科技信息處、黨組工作部(組織處)、宣傳處、紀檢監察處、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處室辦事機構3個,分別為政務中心、船員考試中心和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下轄寧波、舟山、溫州、台州、嘉興、杭州等6個分支局,設置28個海事處。

主要職能:

1.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2.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3.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4.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2]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6.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7.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8.負責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9.按照授權,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負責轄區內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10.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徵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11.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轄範圍

浙江海事局管轄海域為下列南、北界線之間的我國管轄海域。

南界線:自沙埕港港界北點(27°10′06″N/120°25′54″E),沿118°方位線向東南沿至27°00′00″N緯度線,再沿27°00′00″N緯度線向正東延伸(同福建海事局北界線)。

北界線:自浙江省與上海市的陸域交界處(30°41′32″N/121°16′00″E)沿121°16′00″E經度線向正南延伸至30°37′10″N緯度線,自該點作與灘滸山北端的連線,自灘滸山北端與小洋山北燈標(69)、北鼎星北島北端、花鳥山北端、海礁北端順序連接,再從海礁北端向正東延伸(同上海海事局南界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