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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制定能源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等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劃入省能源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研究、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分析並發布能源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政策的制定;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組織編制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熱電聯產等專項規劃;提出和協調重要能源資源平衡的年度計劃;組織擬訂省能源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監督,參與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五)按規定權限並根據分工,核准、審核、上報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提出、審核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計劃並實施監督。

(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2]

(七) 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職能,牽頭開展能源省際、國際合作,協調省際、國際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能源對外重大投資項目。

(八)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的建議。

(九)承辦省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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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