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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融資又叫境外融資其實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最常見的是股票和債權。但也可以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分,和境內融資沒什麼大的區別,只有發展程度的區別還有就是管制不同。融資方式上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

境內非金融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如何辦理境外融資?

境外融資是企業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主要按以下步驟實施:

1.確定合理的境外融資渠道(可向境內銀行國際業務部諮詢)。

2.簽訂境外融資合同(約定期限、成本、用途、還款條件等)。

3.在註冊地所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提款前3個工作日內)或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手續。

4.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外債專戶、結匯待支付賬戶)。

5.按合同約定在銀行辦理提款、資金使用及還款業務。

6.在銀行辦理外債註銷手續(銀行無法註銷的特殊情況,在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企業境外融資主要有哪些渠道?

除境外上市外,企業可向境外銀行、境外母公司或關聯方、境外非關聯方(如供應鏈端企業)、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內銀行離岸部等渠道融入資金,主要分為直接貸款、境外發行債券、貿易融資等。

直接貸款指企業與境外個人、企業、銀行及境內銀行離岸部等簽訂借款合同。

發行債券指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並將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境內企業,在滿足境內銀行授信等條件時,可通過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打包放款、海外代付等銀行金融產品,獲得貿易融資資金支持。

企業可借用多大規模的境外資金?

企業可選擇不同管理模式確定相應額度。

(一)宏觀審慎模式:按企業風險加權計算餘額,融資上限為經審計的淨資產的2倍。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境外融資,突破淨資產規模約束,允許其在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境外資金。

(二)投注差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境外資金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經備案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

相關政策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89號)

企業如何使用境外融資所得資金?

1.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簡化逐筆辦理登記的手續。

2.境外融資實行專戶管理。一筆境外融資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不同境外融資應分別開立外債賬戶。當外債本息償清不再發生提款且外債賬戶餘額為零,應及時關閉外債賬戶並註銷外債。

3.境外融資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企業可自由選擇按照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其外債資金,意願結匯是指企業可根據其自身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並應將結匯資金存放於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措施,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支付真實性證明材料。[1]

相關政策: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

幾種境外融資的增信方式和比較

1、支持函/安慰函(Letter of Support)形式

由中資機構境外子公司作為發債主體,中資機構境內母公司提供支持函。鑑於支持函不具法律約束力,也不是一個擔保(Guarantee),所以支持程度弱,近期投資者已經不太接受此類安排,成功案例包括2012年方興地產的境外發債(由母公司中化集團提供支持函)。

此安排不需外管局審批,募集資金可以回流境內。

根據個人工作經驗,安慰函往往只表示母公司不會主動進行一些行為去危及子公司的償債能力,當子公司報表明顯資不抵債的時候,銀行甚至審計機構都會向母公司索要這樣的一份支持函,以滿足對子公司的風險評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名字歸名字,函裡面到底用了什麼wording表達,其實也相當重要,只不過這就進入法律的範疇了,約定俗成只要是安慰函,一般約束力就不強。

2、維持良好運營協議(Keepwell-deed)形式(下稱「維好協議」)

維好協議一般與EIPU等方式一同使用,也有單獨使用的成功案例,例如2013年五礦建設發債。維好協議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安排,由發行人(子公司)、債券託管人和發行人的境內母公司共同簽署,母公司聲明會保持發行人(子公司)運營良好以便如期償付債券本息。

維好協議市場上不把它當作一個擔保(維好協議里有明確條款聲明這不是Guarantee),因此在外管局新規出台前也不用外管局批准,且募集的資金可以回流境內使用。出具維好協議的母公司也不認為這是一個「或有負債」,故財務報告上也無須披露。

這也意味着「維好協議」較直接提供擔保的信用支持力度弱,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債權人雖可以要求母公司遵守維好協議,來促使其子公司(發行人)還款,但無法直接對母公司進行索償,且母公司在執行維好協議時,也可能需要另外獲得中國政府有權機關的審批(例如對境外子公司增資方式進行維好,有可能需要事先取得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等批准)。

中資公司在境外發債使用維好協議的歷史還比較短,現在市場上還沒有(違約)案例來驗證維好協議的效力有多大。

維好協議最近感覺很流行,估計對大多數公司來說,優勢就在於上面說的「在財務報告上無須披露」這一點。不過,母公司在執行維好的時候,也需要獲得中國政府有權機關的審批,這個確實是重要的。(我也沒意識到)正由於沒有經過審批,所以違約索賠的時候還是有風險,這個風險會在利率上體現出差別。

3、回購權益承諾協議(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下稱「EIPU」)

一些維好協議是與EIPU同時使用的,維好協議表示母公司會在必要時通過多種方式盡力維持子公司(發行人)的良好狀態,EIPU協議則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約定了一種維好的方式,即在發行人出現償付危機時,母公司通過按照「約定價格」(通常需要超過債券本+息額)回購發行人的一個境內子公司(即使資產價值不高)的方式,將對價支付予發行人,則發行人可以償付債權。

維好協議加EIPU為目前市場上較常使用的交易結構,信貸支持力度較支持函或者僅提供維好協議強,且募集資金可以回流境內使用。但該安排從本質上仍不是擔保,且執行收購子公司的權益時,需要境內有權機關批准,因此有一定風險。

回購承諾是比較強的約束了,我個人覺得是財務報表需要披露的,應該也構成「或有負債」,只是不知道是寫在表外還是表內。這個如果有人知道的話也希望能補充一下——或者等我有機會問了銀行的人再補充吧。

4、人民幣的備用貸款額度(RMB Standby Facility)(下稱「RMB備用貸款」)

這是基於人民銀行2013年7月份《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稱「2013年人行通知」)的增信模式。具體操作為境外子公司發債的同時,境內母公司會簽署一份人民幣備用額度協議,母公司同意在某些情況下,為發行人提供貸款,該貸款將會協助境外子公司償付債券本金和利息。因此這也是維好協議的一種具體的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RMB備用貸款的安排也不是一項擔保,執行該貸款協議也可能需要中國有權機關批准。

2014年7月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通過香港子公司的發債,採用了維好協議、EIPU和RMB備用貸款3種增信措施。

雖然2013年人行通知也允許中資對子公司發行債券時提供人民幣擔保而無須審批,但目前沒有發債案例是採用境內的母公司對外提供人民幣的擔保,原因可能與外管局的新規有一些衝突。

外管局的新規要求對外擔保要登記,但未明確是否人民幣擔保可根據人行通知予以豁免,這也是需要跟監管部門澄清的地方。另外,如果提供了人民幣擔保,募集資金按照新規則不能回流。

這種備用貸款看起來更像是一種準備金賬戶,只是不用把錢先存在貸方,而是用一種合約的形式承諾。備用貸款額度不知道多大,如果和本金(甚至本息相加)等同的話,那麼這種方法就等於直接把母公司在境內的融資能力轉成了境外額度,不失為一個規避相關部門審批的好辦法,且以協議形式也可以把放貸銀行的利益拉進來,效果可能比維好還好。當然,如果額度給不到那麼高的話,就還是需要輔以維好、EIPU這些手段的。我想中國承建控股的發債可能就是這個類型。可以想象,這種安排一定會占用母公司的授信額度。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模式(下稱「SBLC」)

在發債項目中由銀行為債券提供SBLC擔保意味着若發行人無法償付債券持有人,則銀行有義務償付。因此,SBLC發債模式擁有很強的信用支持,一般債券評級等同於發出SBLC的銀行的評級,發債的票面利息也最低。

通常銀行出具SBLC的同時,也會採取要求發行人境內母公司提供反擔保(這可能需要去外管局登記)及要求籤署維好協議等增信安排。

外資行對中資公司境外發債提供的SBLC擔保案例不多,市場上主要還是中行和農行。如果涉及境內母公司為境外SBLC銀行提供反擔保,則可能會被認為是新規的跨境擔保,如果這樣,發債募集資金就不能回流。

在發債之外的領域接觸過SBLC,不得不說對這個東西有很多槽要吐。SBLC基本一定會對母公司產生擔保責任的,也就是母公司需要反擔保。

而SBLC的措辭也是很多國內行難以接受的。

本來在國外,SBLC都是見索即付,靠的是持有SBLC那一方的信用。但國內銀行普遍不信任SBLC的持有人會老老實實的等到發行人完全無法償付了再要求兌付,總認為人家有可能跑過來把SBLC給兌付了,然後發行人說自己沒違約,扯皮不給銀行錢。總之吧就是不相信法律能夠公道的追償責任人。因此國內銀行會添油加醋的給信用證加上n多償付條件,例如要發行人先發一個通知給銀行說「對不起我確實不能償付了,你讓人提款吧」,然後償付人才能提款。但這樣的話債券持有人(一般是老外)又不幹了——萬一發行人就是賴着不給開這個通知咋辦?萬一發行人跑了公司解散了咋辦?誰去強制發行人開這種證明?所以,能夠完全jies

不過,由於上面說到,債券的評級可以等同於發出SBLC的銀行的評級,而許多中國的大銀行的評級都是很高的,所以對於難以弄到優良的國際評級的企業來說,就算再苛刻的要求,再貴的SBLC費率也還是可以考慮的。銀行開SBLC成本一般在千分之十左右(當然了關係不好還不讓開),所以當投資級債券和非投資級債券的成本差異超過百分之一時,SBLC支持下的債券發行就依然有市場。

3.《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創新試點相關操作指引的通知》(渝匯管〔2020〕22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