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是海峽兩岸(中國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雙邊經濟協議,於2010年6月由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1];2010年8月,中國台灣立法機構通過此協議。
協議旨在逐步減少或消除兩岸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背景說明
2010年1月26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一次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大陸方面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帶隊,台灣方面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帶隊,成員包括兩岸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人員。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海峽兩岸經過一天坦誠和善意的協商,取得了多項共識。海峽兩岸認為,海峽兩岸研究單位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體現了海峽兩岸經濟的現狀和特點,反映了海峽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海峽兩岸一致認為,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有利于海峽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有利于海峽兩岸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戰,有利於建立具有海峽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增進海峽兩岸人民的福祉。海峽兩岸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後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海峽兩岸還交換了稅則和有關經濟管理規定與統計數據等。
海峽兩岸同意,應本着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和先經濟後政治的原則,儘快推動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特點
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是兩岸經貿交流經過30多年互惠互補、相互依存發展的必然結果。隨着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係實現歷史性轉折,中斷近十年的兩會協商得以恢復,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基本實現,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更加密切,兩岸共同認識到,互為重要經貿夥伴的大陸與台灣,不應置身於全球區域經濟合作的潮流之外,兩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的願望日益增強。
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旨在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與其他區域經濟合作協議相比,框架協議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框架協議是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協議。一是雙方着眼於兩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務實協商、合理安排;二是雙方着眼於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彼此關切,結合兩岸產業互補性,達成了一個規模大、覆蓋面廣的早期收穫計劃,兩岸民眾得以儘早享受貿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陸方面充分理解台灣經濟和社會的現狀,着眼兩岸經濟長遠發展,未涉及台灣弱勢產業、農產品開放和大陸勞務人員輸台等問題,體現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協議是開放、漸進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規定,兩岸將在框架協議生效後繼續商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多個單項協議,逐步推進兩岸間的進一步開放,最大限度實現兩岸經濟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第三,框架協議是全面、綜合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的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劃。框架協議既關注協議簽署後帶來的即時的經濟效益,關注兩岸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更關注兩岸經濟的長遠發展,關注兩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協議的簽署為兩岸經濟合作搭建了一個制度化的平台,但這只是兩岸制度化合作的開始。今後,兩會專家將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儘快完成各單項協議的協商,不斷豐富和完善框架協議的內容,務實推動兩岸在各領域建立相應的合作機制,讓兩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貿易投資更加自由、便利的好處[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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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2010年,6月29日,兩會舉行第五次領導人會談,並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中國商務部,2010-6-29
-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