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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為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批發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範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徵收的稅。消費稅之「消費」,不是零售環節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消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特點

1、消費稅徵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徵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消費稅奢侈品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複合計征三種方法徵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稅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 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三種計征辦法,計稅依據為銷售額、銷售量。

1、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銷售額的確定: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含消費稅)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1】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提示2】含稅銷售額特指含增值稅 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提示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按價外收入處理。

2、包裝物的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不併入銷售額中徵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3)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4)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不包括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銷售啤酒、黃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規定處理。 作者:青荇水中游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