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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受領人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清償受領人是指有權接受債務清償從而消滅債務的人,即受領清償利益的人。

清償須向有受領權的人為之,並經其受領後,始發生清償效力,債的關係才能消滅。債權人為債權的主體,享有清償受領權,自不待言。但債權人如受破產宣告,則不得受領清償,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管理人有權受領清償。

清償受領人的類型

清償受領人包括以下的人:

1、債權人以及債權人的代理人。

2、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清算組織)。

3、收據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

5、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人。

術語解釋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如果債務人全部清償完畢的,債權債務就終止;如果債務人逾期不清償的,要承擔繼續清償、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