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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黃貞麟傳

清史稿·黃貞麟傳出自《清史稿》,此書是中華民國初年由北洋政府設館編修,記載了清朝歷史的正史——「清史」的未定稿。全書五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紀二十五卷,志一百四十二卷,表五十三卷,列傳三百一十六卷,以紀傳為中心。所記之事,上起1616年清太祖努爾哈赤在赫圖阿拉建國稱汗,下至1912年清朝滅亡,共二百九十六年的歷史。[1]

目錄

原文

黃貞麟,字振侯,山東即墨人。順治十二年進士。十八年,授安徽鳳陽推官,嚴懲訟師,州郡懍然。值大旱,禱雨未應,貞麟曰:「得無有沉冤未雪,上干天乎?」於禱雨壇下,立判諸大獄,三日果雨。江南逋賦案興,蒙城、懷遠各逮紳民百餘人系獄候勘。獄不能容,人皆立,貞麟以彼逋賦皆未驗實,不忍令死於獄,悉還其家。及訊,則或舞文吏妄為注名,或誤報,悉原而釋之,保全者五百家。

河南優人朱虎山,游食太和,髮長數寸,土猾范之諫與昝姓有隙,誣以藏匿故明宗室朱虎山謀不軌。事發,江寧推官不敢問,以委貞麟。貞麟力白其誣。逮至京師復勘,刑鞫無異,貞麟乃釋昝姓而治之諫罪。潁州民吳月以邪教惑眾,株連千餘人,貞麟勘多愚民無知,徒坐月及為首者。捕人索財於水姓,不得,指為月黨,追至新蔡殺之。鄉人來救,並誣為月黨。撫鎮發兵圍之,系其眾至鳳陽。貞麟廉得實,懲捕而盡釋新蔡鄉人。其理枉活人多如此。旋以他事解官,後得白。

康熙九年,授直隸鹽山知縣。地瘠而多盜,立法牌甲互相救護。有警,一村中半守半援,盜日以息。清里役,逃亡者悉與豁除,不期年,流民復業數百家。十二年,旱,謂父老曰:「勘災者至,所需惟官是責,不費民一錢。」及秋征,吏仍以舊額進。貞麟曰:「下輸上易,上反下難。待准蠲而還之,反覆間民必受損。」立令除之。又永革雜派陋例,民皆感其惠。復擢戶部山西司主事山西聞喜邑丁徭重力請減之監督京左、右翼倉因失察侵盜罷職卒於家。 (選自《清史稿》,有刪改)

譯文

黃貞麟,字振侯,山東即墨人。順治十二年進士。十八年,被授予安徽鳳陽推官,嚴厲懲罰為非作歹的訟師,州郡風氣很正。遇上大旱,祈禱上天降雨沒有靈驗,黃貞麟說:「難道是有舊冤未能申雪,冒犯了上天嗎?」於是就在壇下祈禱下雨,立刻判決諸多大案件,三天之後果然下了雨。江南拖欠賦稅的案件發生,蒙城、懷遠各地各自逮捕了士紳百姓百餘人囚禁在獄中等待調查。監獄不能容納這麼多人,人們只能站着。黃貞麟認為他們拖欠賦稅都沒有審驗查實,不忍心讓他們死在獄中,就讓他們全部回家。等到審訊時,那些文吏有的胡亂給他們捏造姓名,有的誤報姓名,黃貞麟查清後都原諒、釋放了他們,得以保全的有五百多家。

河南優人朱虎山,遊歷就食於太和,頭髮長達數寸,當地狡猾的人范之諫和昝姓有矛盾,誣陷說昝姓家窩藏原明朝皇族朱虎山圖謀不軌。事情被檢舉,江寧推官不敢審問,把案件委託給黃貞麟。黃貞麟極力申明這是誣告。等到到京師重新審查,審訊沒有不同,於是就釋放了昝姓,治范之諫的罪。潁州百姓吳月用邪教迷惑民眾,被株連的有千餘人,黃貞麟查驗實情為百姓愚昧無知,只判決吳月及為首的幾個人犯罪。捕快向水姓人家索要錢財,不得,就指證水姓人家為吳月的同黨,到新蔡追殺水姓人,鄉人來救水姓人,也一併被誣為吳月的同黨,撫鎮發兵包圍了鄉人,逮捕了許多人押解到鳳陽。黃貞麟查得實情,懲治了捕快,全部釋放了蔡鄉人。他審理冤枉的案件救活人們大多像這樣。不久因為其他事情被解除官職,後來又得以辯白。

康熙九年,被授予直隸鹽山知縣。當地土地貧瘠,盜賊很多,黃貞麟就制定牌甲互相救護制度。一旦有警報,全村人中一半在家堅守,一半出去幫助捉拿盜賊,偷盜現象一天天減少了。清查鄉里勞役,逃亡的全部免服徭役,不滿一年,逃亡的百姓回家以農為業的就有幾百家。十二年,大旱,黃貞麟對百姓說曰:「查看災情的官員來了,所需要的只要求官府供應,不應耗費百姓一文錢。」等到秋季徵稅時,官吏仍然按照原先的數額上報。黃貞麟說:「百姓向上交稅容易,官府返回給百姓就難了。等到批准免除的數額定下來再退還賦稅,這一來一回之間,百姓一定會受損失。」立刻下令免除部分賦稅。又永遠革除各種不合理的攤派,百姓都非常感激他的恩德。又被提升為戶部山西司主事,山西聞喜邑人丁徭役重,黃貞麟極力請求減免。擔任京左、右翼倉的監督,因為被盜而失察被罷免職務,後來在家中去世。 [2]

作者簡介

趙爾巽(1844年-1927年),字公鑲,號次珊,又號無補,清末漢軍正藍旗人,祖籍奉天鐵嶺。清代同治年間(1862年-1874年)進士,授翰林院編修。歷任安徽、陝西各省按察使,又任甘肅、新疆、山西布政使,後又調任湖南巡撫、戶部尚書、盛京將軍、湖廣總督、四川總督等職,宣統三年(1911年)任東三省總督。武昌起義後在奉天(今遼寧)成立保安會,阻止革命。民國成立,任奉天都督,旋辭職。1914年任清史館總裁,主編《清史館》,為「二十六史」之一。[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