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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國土資源局滁州市政府的職能部門[1],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責任等。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市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2]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源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報批和轉讓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殊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業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與評價。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蹟、古生物化石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報批、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的政府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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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