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劍鋒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潘劍鋒 | |
---|---|
] | |
出生 |
1955年10月 福建省建甌市 |
國籍 | 中國 |
民族 | 漢族 |
職業 |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
潘劍鋒
基本信息
編輯分類 潘劍鋒, 1962年生,福建省建甌市人,1978年畢業於建甌一中。1979年進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先後取得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學位。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司法考試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同和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任日本新瀉大學法學部助教授。在日本早稻田大學、九州大學、新瀉大學、關西大學發表學術演講。
研究領域
民事訴訟法學、證據學、司法制度、仲裁制度
研究成果
學術研究領域主要為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和仲裁法學。著有《民事訴訟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一書,主編或副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等教材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政法論壇》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政理論》、《法商研究》等法學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在《工人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紙上發表文章若干篇,另與他人合著著作和編寫教材若干部。 發表的論文主要有: 《改革檢查制度加強法律監督職能》(《政法論壇》1989年01期) 《民事訴訟法制建設四十年》(《中外法學》1989年05期) 《法律之外的因素對離婚案件判決的影響》(《中外法學》1990年01期) 《我國仲裁法的新突破》(《中外法學》1994年06期) 《我國民事審判的現狀與未來》(《中外法學》1998年04期) 《證據制度空洞化與錯案的形成——一個錯案解析》(《中外法學》1999年06期) 《論舉證時效》(《政法論壇》2000年02期) 《司法之根本:最後的審判抑或最好的審判?——對我國再審制度的再審視》(《比較法研究》2000年04期) 《論證明的相對性》(《法學評論》2000年04期) 《從民事審判權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法學家》2000年06期)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評價》(《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 《論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方式與民事糾紛的適應性》(《現代法學》2000年06期) 《從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國司法改革存在的問題》(《法學》2000年08期)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述評》(《法學研究》2001年01期) 《試論小額訴訟制度》(《法學論壇》2001年01期) 《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煙臺大學學報》2001年02期) 《高薪制:審判公正、廉潔和法官高素質的基本保障》(《政法論壇》2001年06期) 《民事訴訟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載於《訴訟法理論與實踐(2002年?民事、行政法學卷)(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0頁 《論司法考試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評論》2003年02期) 《論證券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訴訟方式》(《政法論壇》2004年03期) 《從司法解釋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收錄於2005年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年會論文 《中國統一司法考試模式研究》,載於2005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研討會論文匯編 《從司法解釋再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載於《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司法理念與三大訴訟法修改》,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 《論訴權的正當行使——對訴權幾個基本問題的認識》,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組織的國際會議論文集 《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基層法院統一行使管轄權》(《法律適用》2007年06期) 《再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關係》(《法律適用》2008年第1期) 《司法考試改革導向初步研究——以法律職業為視角》(《法律適用》2008年第4期) 《論「管轄錯誤」不宜作為再審事由》(《法律適用》2009年第2期) 《論法院調解與糾紛解決之關係》(《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榮譽
1995年獲司法部「育才獎」,2001年獲北京大學優秀教學獎、2001年獲中國法學會第四屆全國訴訟法學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獎。另獲得北京大學其他各類教學獎項若干,2005年,主持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被評為北京大學精品課程。2007年,獲華北七省市自治區法學會學術論文一等獎。獲北京大學2007年度「正大獎教金」。
兼職
擔任的社會職務有: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公證協會理事,國家教育部自學考試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參考文獻
- ↑ 北京大學法學院老師介紹:潘劍鋒 考研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