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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
圖片來自搜狐網

特許權,「權利」的對稱。英國行政法用語。是指政府可根據自己的意願給予、停止和取消「施捨」或「賞金」,接受人對這些「施捨」或「賞金」沒有固有的權利,這些「施捨」或「賞金」可以在沒有正當程序保障的情況下被拒絕或撤銷,而有關權利的拒絕或取消必須有正當程序。[1]主要的特許權案件包括許可證、移民、政府僱傭與政府合同、政府福利等。特許權的觀念是在政府職能比較狹窄的時期產生的,影響比較小。隨着國家職能的擴張,國家福利事業的發展,特許權的觀念使受惠於政府的公民喪失法律保護,從而對行政權的濫用缺乏對抗手段,從而引起人們的批評。人們認為政府給予公民便利,亦應有適當的方式,不能武斷專橫。戈德伯格訴凱利案中,法院的判決意見與傳統的特許權概念分道揚鑣,特許權和權利的二分法在行政程序中被徹底消除,從而特許權案件中只保留了外國人入境的案件。不過特許權觀念的消失不意味着正當法律程序是要求政府在採取與特定個人相關的行動之前都必須舉行審訊。

術語介紹

特許權的具體組成和特許經營的模式有關,不同的特許經營模式對應着不同的特許權。[2]遵照特許權由簡單到複雜的順序,按單一元素到綜合模式級別可以把特許經營分為以下六種基本類型:商標特許經營、產品特許經營、生產特許經營、品牌特許經營、專利及商業秘密特許經營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

特許權也是一種無形的資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