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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概念

刑法第24條第一款

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構成要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着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大多數國家的犯罪中止屬於犯罪未遂的一種特別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兩種,但在處罰時對中止有特別規定,如現行《德國刑法典》第22條規定:"行為人已直接實施犯罪,而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是未遂犯",第24條第1項又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等將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確加以區分。可見我國的未遂犯即大陸法系的障礙未遂,而犯罪中止則是中止未遂。應該說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獨立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着十分明顯的區別。

從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一般稱為特殊中止。①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區別。犯罪中止具體的構成要件,刑法學界曾提出了二特徵說、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其中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影響較大。三特徵說一般認為犯罪中止構成要件中包括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徵說認為在三特徵說基礎上還有一個客觀性要件,即認為犯罪中止不僅主觀上要自動停止犯罪,還要客觀上有中止行為。筆者認為客觀性要件可以包容於自動性要件中。我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為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為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無須割裂開來進行論述。筆者擬從三要件說來分析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本段分類

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

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着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例如甲攜帶兇器去殺乙,路上遇到幾名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並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後來,甲內心悔悟,打消了殺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實行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 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自動地中止了實行行為。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見乙痛苦呻吟的慘狀,產生了憐憫之心,中止了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實行階段的中止。又如,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於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終了中止和未終了中止

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行,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劉某欲去某倉庫行竊,之前劉某去倉庫周圍"踩道",決定行竊及出庫路線。某夜,劉某按照預先觀察好的路線進入倉庫行竊,在搬東西時,碰翻了堆放在倉庫中的水桶,水桶發出巨大響聲。劉某大恐,急忙逃走。劉某的行為屬於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劉某在行竊的過程之中,將倉庫中水捅碰翻,發生巨大聲音,這的確是他意志以外的現象。但是,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之中出現意志以外的現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繼續犯罪,是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還要考察這種現象對犯罪人的影響,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但並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犯罪人基於這種不利條件而主動放棄犯罪的,應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應當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劉某在盜竊的過程之中, 碰翻水桶,發出巨大的聲音,只是為他繼續實施盜竊行為製造了不利條件,並不足以阻止盜竊行為的繼續實施。這種情況下劉某應以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論處。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覺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贅,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廚房之時,將事先準備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飯的碗中,某乙吃過含有砒霜的飯食後,腹痛難忍,全身抽搐,痛苦萬分。某甲見狀後心中不忍,趕忙將妻子送進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其妻轉危為安。某甲的行為屬於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實施的中止,另一種是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行為人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為人某甲的投毒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結果發生之前,觀其妻服毒後痛苦萬分,心中不忍,積極主動地將妻子送往醫院搶救,使其妻轉危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中國刑法中行為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徵。

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犯罪過程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 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着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後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犯罪放棄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小學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場合中,行為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為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為人行為的停止,故認為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為人真誠悔悟,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以熟人為侵害對象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為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為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逞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為,實不能為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為,實不願為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犯罪防止

"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 犯罪分子主動採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張某將毒物放入李某的水杯中想殺死他。之後,張某悔悟,主動將水杯中的毒物倒掉,或者主動地將李某送入醫院搶救,避免了李某的死亡,張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如果李某未被醫院搶救過來,還是死了,這是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因為張某隻有中止行為而沒有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中止無效。又如,楊某與張某長期通姦,為達到結合為夫妻之目的,預謀要殺害楊某的丈夫王某。他們共同商定由張設法搞來毒藥,由楊伺機下毒。張找到在醫院工作的錢某要砒霜,錢問張幹什麼,張講出真情,錢拒絕。張便以揭發錢的隱私相要挾,錢無奈,給張一包硫酸銅(一種會引起嘔吐而不會致命的藥物),張將藥交給了楊。某日,楊在王的飲食中下了藥,王吃後翻胃嘔吐,十分痛苦,楊觀察了一段,見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後悔,遂急送王到醫院搶救,王很快恢復了健康。楊某的投案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雖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死亡結果,但這是由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於死命的硫酸銅所致,而非行為人所採取的送醫院搶救措施。換言之,楊某儘管主觀上徹底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做了積極努力,但這種努力並非有效地避免預期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即這種努力在主觀上是自動的,在客觀上卻是無效的。它雖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但卻不具備中止的有效性特徵。因此,只能以未遂犯論處,而不能以中止犯論處。當然,這種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時應當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加以考慮。

中止處罰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考慮。對於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於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24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如該犯罪沒有中止的行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為人主動努力阻止該犯罪完成,應免除其刑罰"。意大利刑法典第56條規定"如果犯罪人自願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願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並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布: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共同犯罪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合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認定的難度,隨着刑法學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完善,相信對犯罪中止的模糊認識最終會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