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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祭,基督教聖經術語。
基督宗教發端於公元1世紀羅馬帝國統治下巴勒斯坦地區的猶太團體。1至5世紀是基督宗教創立並從以色列傳向希臘羅馬文化區域的時期[1],是基督宗教發展的早期階段,是使徒和早期教父建立基督宗教基本教義[2]和神學學說的時期。
簡介
在古代社會,獻祭是普世宗教皆有的活動。獻的方法當然因時因地而異,但在以色列,他們獻的則包括穀類或液體(主要為酒類),而較重要的則獻動物。在這裡,我們可分別出獻祭的六個階段∶1.把祭牲帶到壇前;2.獻祭的人按手在祭牲的頭上(後來還包括了認罪);3.把祭牲宰殺;4.把血灑在不同的地方(由祭司執行);5.焚祭牲於壇上(燔祭是全只,其他祭則只焚燒部分);6.其餘部分或分吃,或丟掉。在贖罪祭和贖愆祭,這是由祭司執行;平安祭則是祭司取去一部分,其餘由獻祭者分吃。
為什麼要獻祭呢?有些人認為獻祭最基本的動機,是增進與神之間的關係;但從舊約來看,最重要的意義在修復罪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獻祭就是「行贖罪之禮」(出三十10;利一4,四20等)。罪(Sin)使人與神對抗,獻祭就是補贖這種對抗的關係。
罪使神的忿怒臨到罪人∶「不可隨從別神……惟恐耶和華你神的怒氣向你發作」(申六14~15);「所以耶和華聽見就發怒;有烈火向雅各燒起,有怒氣向以色列上騰;因為他們不信服神,不倚賴祂的救恩」(詩七十八21~22)。無論哪一種罪都會惹神發怒,聖經亦提起某些特別的罪是神憎惡的,包括強暴(結八17~18)、苦待孤兒寡婦(出二十二22~24)、姦淫(結二十三27)、貪婪(耶六11~13)。舊約聖經提到神的忿怒不下五百八十次,以色列人深知道神反對任何形式的罪惡。
但以色列人同樣清楚的是神的愛。這種愛有許多表達的途徑,特別是透過整個獻祭的體系,那是神為祂犯罪的子民設立的,這也是利未記不斷申述的。至於祭壇上的血,聖經有這樣的解釋∶「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我們亦可用這節經文解釋整個獻祭的體系。
我們常聽人說,論到血與生命的正是讓我們明白獻祭的鑰匙。祭牲之死雖是可惜,卻是必須的,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這是神接納的一種代贖,但祭牲必須是無玷污的。這觀點似乎未能涵括聖經另一教訓,就是流血與死亡的關係;在大多數舊約經文中,那是指橫死(如∶創九6,三十七26;王上二5)。利十七11則是指向死亡獻上的生命,而不是死亡釋放的生命。
在新約,敬拜者並不獻上這樣的祭,他們獻上的都是屬靈的祭(彼前二5),獻上他們的身體當作活祭(羅十二1),以及行善(來十三15~16;另參腓二17,四18)。因為基督已經獻上完全的祭,一次又永遠有功效地除去世人的罪,人就不再需要獻其他的祭來贖罪了。
新約作者清楚地指出,耶穌的死成全了舊約獻祭預表的一切。祭牲的血其實不能除去人的罪(來十4),但耶穌的自獻卻成就了此事(來十10)。有時新約是以某一特別的祭來形容耶穌的死,就如逾越節的祭(林前五7),但更常見的是指一般的祭,如「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五2)。
從一個角度而言,基督的自獻除去神對罪人的怒氣,保羅和約翰都說這是「挽回祭」(羅三25;約壹二2;希臘文是hilasterion)。近代學者不接受神的忿怒,認為獻祭不是撫平神的忿怒,因此認為應用「贖罪」(expiation)一詞。但從語意學的角度來看是不能接受的,因為hilaskomai一組詞的確是指平撫忿怒而言,不是指贖罪。「挽回」是一個個人詞語,贖罪則是非個人的。罪的確令我們與神分離,又使祂發怒,是我們惹祂發怒,而祂對任何罪都不能容忍,這是必須面對的問題。故此聖經描寫基督救贖的工作中,其中一個角度的確是說祂轉移了神的忿怒,因此就是一種「挽回」的行動了。
獻祭帶出五項重要的事實∶1.罪把人玷污了,一個罪人不能接近神聖的神;2.基督的祭能除去罪人的罪;3.基督的死為的是對付罪,並把罪永遠除去;4.我們的救恩對神來說是代價高昂的;5.凡領受救恩的,都要過聖潔的生活,把自己獻上,當作活祭。
參考文獻
- ↑ 基督教起源,新浪博客,2013-08-30
- ↑ 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是什麼,學習啦,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