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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與

王與(1261—1346),字與之,號正庵,元初永嘉人。少年時究心法律之學,20歲得部使者劉牧之推薦,為溫州路功曹,升杭州路鹽官州提控案牘。鹽官州瀕海,其地常遭海潮沖毀,裂陷數十里,當局竟延請張天師施符法鎮壓,置工程修復於不顧。與痛迷信之害,倡議遷移民居,重築海堤,保護轄境,從此民得安居。後以勞績升為溫州路樂清縣尹、處州路總管知事,轉湖州錄事。    與精刑律,浙江諸疑案均賴其處決。杭州五庫稗鈔案,連累者數百人,與「一審頓白」,除為首者法辦外,余皆釋放;台州無賴田太殺人,嫁罪同姓名商賈,案久不決,與查明該商賈於殺人期間在永嘉經商,有通行證和旅館住宿單可證,遂將田太法辦。至正六年(1346)卒,享壽86歲,李孝光為撰行狀。其刑名著作甚富:至大元年(1308),作《無冤錄》2卷以明檢復之法式,稍後作《欽恤集》以辨刑殺之情罪。至正三年(1343),刊《刑名通義》以補二集之遺缺,將以救為吏者之失誤。是我國古代卓越的法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