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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

王弘祚(1603年-1674年),字懋自,號玉銘。明末清初政治人物,雲南保山人。

崇禎三年(1630年)舉人出身。官至戶部郎中。明亡後降清,任山西按察使司僉事。累擢戶部尚書,加太子太保康熙三年(1664年)任刑部尚書,八年(1669年)改兵部尚書。康熙十三年(1674年)卒。

史籍記載

三年,加太僕寺少卿。六年,遷太僕寺卿,仍領郎中。十年,擢戶部侍郎。時雲、貴尚為明守,孫可望據辰州。弘祚請於江南江西、湖廣豐稔之地,采米谷、儲糧餉為進取計。又言:"黔國公沐天波世守雲南,得民心,其僚屬有散處江寧者,宜令往招天波為內應。貴州九股黑苗,自都勻、黎平遠及慶遠、靖州,近為可望蹂躪,宜加意撫綏,俾令歸化。冠服異制,勿驟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撫剿,下經略大學士洪承疇採行。十一年,給事中郭一鶚劾弘祚修賦役全書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鶚復劾其巧飾。下部議,以各省冊報稽遲,弘祚不舉劾,論罰俸。十二年,疏請禁有司私派累民、將領冒名領餉,皆下部議行。十三年,以河西務鈔關員外郎朱世德徵稅不如額,援赦請免議,坐降三級,命留任。十五年,賦役全書成,敘勞,還所降級。考滿,蔭子。尋擢尚書,加太子少保。命同大學士巴哈納等校訂律例。十六年,進太子太保。雲南平,迭疏上善後諸事,請開鄉試,慎署員,設重鎮,稽丁田,恤士紳,撫土司,寬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縣宜部選,投誠宜解散,荒殘宜軫恤,爐座宜多設。弘祚聞父母喪,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逾月,命出視事。十八年,聖祖即位,疏請歸葬,許之。旋諭促還朝。

軼事典故

康熙三年,授刑部尚書,尋復還戶部。四年,星變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異星見,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變,首在率循人事之常。"漕糧自通州運京師,或謂水次支散,可省轉搬費。弘祚持不可,謂:"水次支散,受者艱負戴。必減直而售,則米狼戾在外。京倉頒給雖有糶者,顆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計,不宜以小利遽變。"又有議盡裁州縣存留與變漕糧官運為商運者,固爭不得,具疏上之,卒如弘祚議。六年,用輔政大臣鰲拜議,戶部增設滿尚書,以授瑪爾賽,與弘祚齟齬。七年,戶部失察書吏假印盜帑,大學士班布爾善獨罪弘祚,坐奪官。八年,在兵部左侍郎潘湖叟黃錫袞的率領下,王弘祚配合黃錫袞密助康熙主政於朝,逮捕鰲拜有功。王弘祚晉兵部尚書、潘湖叟黃錫袞升東閣大學士兼兵部左侍郎。九年,弘祚以老乞休,命馳驛歸里,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僑居江寧。念未終事父母,輯永思錄,自號曰思齋。十一年,疏辭俸,諭曰:"卿在官著有勞績,引年乞休,賜祿頤養,毋固辭。"十三年,卒,賜祭葬,諡端簡。

參考資料

官銜
前任:
孫廷銓
戶部漢尚書
順治十五年七月己酉-順治十八年六月甲申
(1658年8月12日-1661年7月2日)
繼任:
杜立德
前任:
杜立德
戶部漢尚書
康熙三年十一月丁未-康熙七年八月壬申
(1665年1月5日-1668年9月11日)
繼任:
黃機
前任:
龔鼎孳
兵部漢尚書
康熙八年五月壬寅-康熙九年閏二月己亥
(1669年6月8日-1670年4月1日)
繼任:
朱之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