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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連昌
出生 1933年1月
山東昌邑市
國籍 中國
職業 法學教育科研工作者

王連昌,男,1933年1月生,漢族,山東昌邑市人,大學本科學歷。西南政法大學資深教授[1],中國行政法學的創建者和開拓者之一[2],西南行政法學派的創建人和奠基人[3]

人物簡歷

1950年至1954年,任四川郫縣人民法庭審判員、公安派出所所長;

1954年至1958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

1958年至1979年先後在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大專師範學校、貴州省勞改工作部門工作。

1979年後在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工作,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學位委員會委員、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

社會兼職

兼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系該研究會發起人之一),四川省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規(制)委員會顧問、重慶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諮詢委員。

主要學術觀念及主張

(1)當今我國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應是"兼顧論",即行政法治應顧公益與私益,而不應是過去的英美法系的私益論或德國的公益論。

(2)當今我國依法行政的依據應是憲法及法律、法規和規章(即廣義的法律),而不僅僅是憲法、法律。並且我國的憲法行政應以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某些行政活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文已明顯過時而尚未廢止、修改時,或者尚無法律法規條文規定時,可按中國共產黨的有關政策行政,這樣做是符合我國憲法原則的。

(3)我國政府的規模應是中政府,即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的政府,而不是大或小政府的提法。

(4)我國應建立地位高、權力大、獨立性強、黨政合署 、形成嚴密網絡的監督機關和組織,監督人員應有充分切實的保障。

主要業績和論著

主編行政法學著述共8種,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統編教材、全國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行政法》和《中國行政法通論》等。參編法學著作6種。發表論文共50多篇,其中1981年發表的《重建國家監察機關》、《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在新憲法中應擴充》等文中的一些觀點已為國家採納。參加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訴訟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和《行政複議條例》等行政法規起草,以及《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的醞釀。先後獲省級人民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2次、四等獎3次。傳略選入《中國法學家辭典》、《中國當代名人大典》、《世界名人錄(中國版)》。受到萬里等國家領導人數次接見,併合影。多次參加行政學、行政法學國際性研討會。最早提出:規章需備案,規章制定也應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行政執法是服務行為等觀點,為國家採納。

王連昌是省級重點課程帶頭人,參加過四次國際性學術討論會議,又是新中國行政法學的創建者和開拓者之一。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