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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直接深入到金融企業進行制度、業務檢查和風險判斷分析,通過核實和查清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和疑點,達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斷金融企業和經營和風險情況的一種實地檢查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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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種類

現場檢查按檢查的範圍和內容劃分,可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全面檢查是銀監會為全面系統評價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而實施的對該金融機構某一時期內所有業務活動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檢查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經營狀況有了全面地掌握,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出總體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給予處罰。 專項檢查是指銀監會針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能或者已經出問題的業務到實地進行詳細現場檢查。專項檢查要重點突出,抓住那些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業務或問題來開展檢查工作。按被檢查業務來分為:內部控制檢查、貸款業務檢查、存款業務檢查、現金檢查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專項的現場檢查。

檢查程序

現場檢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為了規範現場檢查行為,銀監會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的方法和重點有所不同,但檢查程序或流程基本相同。現場檢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根據非現場監管與分析,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確定現場檢查的具體對象和時間。 (二)向被檢查機構發出檢查前問卷,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包括所經營的主要業務,最新開展的業務,自上次現場檢查以來發生的重要變化,上次現場檢查提出的監管建議是否已經落實,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經糾正,最近一次的內部審計是什麼時間進行的,有什麼具體發現,通過自我評估,認為在內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薄弱環節等。 (三)制定現場檢查方案。根據上次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在分析返回的檢查前問卷並進一步了解被檢查機構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主要領域及重點,同時確定具體的檢查工作時間、檢查人員及分工。 (四)向被檢查機構發出現場檢查通知。通知檢查的時間、內容,應準備提供的有關賬冊、報表及文件,以及需要談話的人員等。 (五)進入現場開始檢查。根據制定的檢查計劃和確定的檢查重點,運用現場檢查手冊等現場檢查工具和方法,通過談話、查閱文件、核查賬表和檔案等,對被檢查機構的資產質量、流動能力財務狀況、管理和內控、合現經營情況等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最後得出對該機構經營及風險情況的綜合評價,形成現場檢查結論。 (六)向被檢查機構反饋檢查意見,核實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和情況。 (七)完成現場檢查報告,向被檢查機構反饋監管建議和處理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