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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一個名詞術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隨着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電子合同的特徵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
參考文獻
- ↑ 中文為何越來越受歡迎?,搜狐,2021-12-30
- ↑ 中國能屹立幾千年不倒的精髓是什麼?漢文化的誕生和傳承是關鍵,搜狐,202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