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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泛指「一方當事人以數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證據信息」。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 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託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

簡介

隨着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電子商貿活動和其他許多基於網絡的人際交往大量出現,電子文件已經成為傳遞信息、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在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或案件,相關的電子文件就成為重要的證據。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就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數據。「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定義為:「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複製到其他載體的文件。」這個定義表述了「電子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①數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③可以多次原樣複製。「電子證據」可以分為: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係,使得複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評價

電子文件在訴訟中要想成為電子證據,還需要有別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國訴訟法中,對於證據的分類還沒有電子證據這一類,因此,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不應該闡述為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盤、網頁、域名等;而應該闡述為,可以歸類到當前的證據分類中,如:電子文章、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記錄等,往往是通過文字形式內容表現的,在出庭時這些證據也多是由其文字表述內容做為證據的,因此,書證是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之一;還有,數碼照片、視頻資料等,往往在出庭時是以音像資料出現的。而真正應該算做電子證據的,應該是電子數據,算作電子證據,然而,電子證據是否應該算作獨立的一種證據類型,還是現有的幾大證據類型中,均包含有電子證據,在學術界,還是處於爭議之中的 。電子證據為了進行電子證據的研究,避免發生認識上的混亂,只有精確地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講,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應當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電子證據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電子證據內涵的客觀事物的總和。邏輯學沒有必要明確回答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是什麼,但是電子證據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正確制定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證明力、歸類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首先從概念開始。[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