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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樑。

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築法規。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工程師。此外,監理人員還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但對於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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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職責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規定:

  •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定。
  •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的守則:

  • 監理人員必須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公司的信譽,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以公正的立場、嚴肅的態度、嚴格的要求、科學的分析、求實的處理,努力搞好所承擔的監理工作。
  • 監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有關條例和規定,認真學習和堅持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 監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索賄,不受賄,不參與一切與本工程有關的兼職、任職、合夥經營和交易。
  • 監理人員必須堅守規程、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工作認真,一絲不苟。
  • 監理人員必須注意保守有關秘密,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秘密和信息,未經對方允許不得任意公開或傳播。
  • 監理人員必須堅守自身職責和權限,未經上級委託,不得行使自身職責以外的職權。
  • 監理人員必須謙虛謹慎、尊重事實、文明禮貌、態度誠懇、平等待人、熱情服務。
  • 監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任職條件


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建築、土木、工民建類相關專業。

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有監理工程師證或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優先。

熟悉建設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及規定,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以及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

有較高的判斷決策能力,能及時決斷,靈活應變,能處理各種矛盾、糾紛,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控制能力。

有很好的語言表達、交際溝通能力。

職責及守則

工作職責


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工作手則


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不以個人名譽承攬監理業務。

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職業道德

基本準則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過程中,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廉潔自律」的監理原則遵守以下職業準則。

職業準則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兢兢業業地執行監理工作。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不接受任何其他商業性委託,不泄露工程和業主的秘密,忠實履行職責,對業主負責。不在同一項目中既做監理又做承包人的商`業諮詢,不泄露技術情報,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間接報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請客送禮,不得介紹施工隊、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轉包,不做有損業主利益和影響公正的事情。

當其認為正確的判斷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向業主說明可能產生的後果。

當認為業主的意見或判斷不可能成功時,應向業主提出勸告。

當證明監理的判斷是錯誤時,要勇於承認錯誤,及時更正錯誤。

當監理工作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合法利益時,應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類別


監理工程師分為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省級監理工程師全國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是由國家建設部人事部統一命題和頒發執業資格證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相應專業執業,其應試資格很嚴。而省級監理工程師只需取得省建設主管部門命題考試通過後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可以在本省範圍內選擇相應專業執業的監理人員,無需註冊,但其不能跨省市執業,這也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地的監理水平,是因地制宜的好制度。

考試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下旬。考試由各省組織,在當地省、市人事考試網報名。

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4個科目,即科目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10分);科目2: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考試時間:180分鐘,滿分160分);科目3: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10分);科目4: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考試時間:240分鐘,滿分120分)。

本大綱是以《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2009年12月第三版《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控制》、《建設工程進度控制》、《建設工程信息管理》、《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及建設工程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建設工程監理實際工作按科目編寫的,大綱的內容對監理工作師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劃分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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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管理

證書效力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樣本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註冊規定


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建設部門申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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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條件


申請換發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 持有建設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 持有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 滿足《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的其他註冊條件。

視頻

監理工程師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監理工程師資質到底應該怎麼考?

參考文獻